求助

信件编号: BZQ20201204121246150 来信时间: 2020-12-04 12:46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米****
内容: 本人米大海,男,现年29岁,系一级肢体残疾,家住巴州区兴文办事处白鹤村123号。于2019年8月租用光辉镇青龙山村二组陈子易场地用于豪猪养殖,现育有豪猪82头均可出槽进行贩卖,正常情况下,全部卖完可获近20万元。因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政府发布公告杜绝贩卖、食用自养野生类食用动物,现相关部门要求我需将自家饲养的豪猪全部进行深埋处理,因其未办理执照及野生东古繁殖许可证,补偿也就无相关政策依据,给我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年努力将付诸东流。现生活已陷入水深火热之中,望区长能与相关部门协调给予我相应补偿为盼!给于生活的希望!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州区信访局    答复时间:2020-12-30 16:30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您在区长信箱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根据国家、省、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求(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实施封控隔离,疫情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运输等活动),我局于2020年1月28日起对全区范围内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实施封控隔离,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施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食食用野生动物。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49号),《指导意见》中明确“《决定》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
  经核实,您在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饲养豪猪,属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故不在本次野生动物退出补偿范围之内。请您理解政策,妥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建议:一是您以后不论是创业或做其他事情一定要守法,按政策办事;二是您积极向当地政府或区级残联部门汇报,从救济特困人群或帮扶残疾人创业渠道解决部分资金。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与您沟通,您表示理解。
  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