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巴中市巴州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7-21 17:22信息来源:巴州区卫生健康局 作者:李奎华 【字体:  

文件链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7月15日,我区出台《巴中市巴州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巴州府办〔2021〕13号),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提升全区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水平,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 1号)文件精神,区卫健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制定《巴中市巴州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全区人口密集的场所母婴服务设施全覆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至少建成 2 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样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三、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完善母婴设施建设;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深化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二是积极探索托育与学前教育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开展托幼一体化建设试点。

三是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鼓励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

四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

五是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健局。已开办的幼儿园需到登记机关履行相应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在区卫健局备案后方可开设托班。

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妇幼保健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区房管局等部门办理备案材料,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区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由区卫健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税费、用水、用气、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二是做好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三是优化服务队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招引规划范围。

五、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口领导小组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是严格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起监管责任,。

三是强化示范引领。“十四五”期间,各地要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增设一批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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