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信件编号: BZQ20210901150157187 来信时间: 2021-09-01 15:57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李****
内容: 举 报 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司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兴诚公司”)举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杨毅法官充当地方主义保护伞,举报杨毅法官(电话:15983986108)选择性执法、案件久拖不决、包庇地方企业、渎职失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行为以及司法腐败问题。 一、苏州兴诚公司与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海洋公司”)海洋乐园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除质保金的工程尾款纠纷),经巴中市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内容归纳如下:(详见各份生效文书) 1、、苏州兴诚公司向巴中海洋公司提供亚克力、凝固胶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2、巴中海洋公司支付下欠苏州兴诚公司的款项714304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以7143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苏州兴诚公司在收到巴中海洋公司支付清上述款项及利息后七日内开具付款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巴中海洋公司; 3、苏州兴诚公司向巴中海洋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苏州兴诚公司向巴中海洋公司提供了亚克力、凝固胶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二、苏州兴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包庇巴中海洋公司,采纳巴中海洋公司单方意见,致使案件至今未执行到位,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根据苏州兴诚公司的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自收到申请执行书六个月内就应当执行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需要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 自苏州兴诚公司2019年8月申请执行至今已有两年时间,如此简单清晰明了的执行案件,居然要耗费两年还未能执行完毕,对此苏州兴诚公司完全不能理解。 四、对比苏州兴诚公司与巴中海洋公司另案(质保金纠纷)的执行力度,杨毅法官的渎职、失职行为更加鲜明。 对于涉案工程质保金的问题,苏州兴诚公司在2019年5月27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9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后,另行对巴中海洋公司提起质保金诉讼,经巴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分别作出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及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民终195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1月15日裁定按海洋乐园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判决海洋乐园公司向兴诚公司支付质保金人民币238101.35元及资金利息(以人民币238101.35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人民币238101.3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就在后判决的质保金案件,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并已经出具了(2020)川1902执2018号《执行裁定书》。后起诉的质保金案件其他执行法官已经执行完毕,而先起诉的工程尾款案件耗时两年毫无结果。 巴州区法院杨毅法官的行为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直接导致苏州兴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企业运维举步为艰。对此,苏州兴诚公司对执行法官杨毅罔顾事实,不按生效判决的内容执行的做法表示不满,该法官的处理案件的方式有损苏州兴诚公司的利益,有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廉洁、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要求,有违习近平总书记让每个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内核。 请求政法领导彻查巴州区人民法院和杨毅法官压案不查等顽瘴痼疾,并彻查本案背后其与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和司法腐败问题。苏州兴诚公司坚决与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伞、不公正、不合法行为抗争到底! 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 2021.8.30 联系人:朱春燕 地址:江苏苏州张家港市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区北京北路10号 电话:15951186570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州区信访局    答复时间:2021-09-17 10:34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您在区长信箱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知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按照判决: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亚克力、凝固胶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同时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相关材料。经本院向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后,该公司提供两份报告,一张合格证。一份为LZ990硅酮结构密封性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一份为亚克力板测试报告。收到材料后,2020年9月23日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并出示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阅后提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亚克力板产品有10余种,每种都应该有一份报告及合格证,而不是只有一份报告及合格证。提供的凝固胶产品有2种,每种都应该有一份报告及合格证,而提供的凝固胶只有一份报告并没有合格证。同时指出提供的报告及合格证的产品均不能证实与所使用的产品一致。
  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的确出售10余种亚克力板产品及两种凝固胶产品。但公司使用的都是亚克力的材料,只对亚克力进行检测而不是对每种产品的型号进行检测;而凝固胶公司也有检验报告的,我们的产品都是一个批次一份检测报告,两份报告都有出具的时间、批次也能证明。因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协商处理,本案未能达成和解,同时被执行人建议向建设相关部门去函,了解应该提供的材料及已经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效。
  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并考虑涉及到专业技术知识,2020年12月28日,执行局长组织执行法官到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下的建筑质量检测中介机构--巴中市峥嵘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对于本案所产生的问题,了解相关信息。在本院出具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报告及合格证后,巴中市峥嵘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阅后回复如下:
  关于亚克力的测试报告。
  1、首先没有cma的印章,严格意义上没有cma的章,那么提供的报告就不合法,就不做为第三方提供报告的作用,也可以从测试报告附件的注意事项的第八项可以看出,“本报告不具有社会证明作用………不参与任何法律活动”。2、此报告只有测试报告,没有判定是否合格的结论。3、没有取样的证据及甲方或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取样就不能证明测试报告产品就是甲方所购买的产品。4、任何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都要有进场测试报告,不存在免检。5、甲方购买了许多个亚克力品种,每个品种都需要提供一份测试报告,同时现在所提供的测试报告不能证明是所使用的产品测试报告。
  关于凝固胶报告。
  1、凝固胶的报告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是不能证明此报告检验产品是否为使用产品的报告。没有见证取样,同时委托方既不是案件的甲方或乙方,此报告应该是与案件的建设项目无关。使用两种凝固胶,应该是提供两种测试报告。2、苏州新城公司提供的凝固胶产品的合格证只是他们的出厂合格证,不能证明甲方所购买产品就是合格证书指向的产品。3、所提供的产品合格是原材料的合格,还要在施工中的质量合格及施工过程的资料均没有提供,竣工的资料也没有提供。同时指出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立的水族馆是公众游乐设施,对众开放,质量安全特別重要,所以它是属于建设工程范围。
  本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018)川1902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由被告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亚克力、凝固胶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中未明确合格证明的合格标准(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具体执行的标准规则),且亦未明确检测报告的作出机构、作出程序或选择检测机构的程序规则;该主文属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处理意见
  1、鉴于(2018)川1902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主文不明确、不具体,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能协商一致,故该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2、2021年6月,巴州区人民法院给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去函,要求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亚克力、凝固胶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对该公司检测是否具有自检资质。但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未回复。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与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要求其尽快提供报告。
  感谢您的留言!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