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27 11:36信息来源:巴州区烟草专卖局 【字体:  

链接:巴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一、 文件出台背景

目前,《巴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是2021年3月23日发布、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办法》实施两年来,在巴州区卷烟市场资源配置、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在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强调要“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定,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省、市局也提出要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充分发挥合理布局的规划作用,调节区域分布,满足市场需求,保证烟草零售户总体数量稳定,总体达到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局和省局的新标准、新要求,亟需巴州区烟草专卖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有新作为、新举措,通过进一步深化许可改革更好地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和推进控烟履约,切实打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在新《办法》实施后,巴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更加合理,许可证无序增长的态势得到有效控制,切实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巴州区烟草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十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第十六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巴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本《办法》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文件有效期三年。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区域划分和间距标准

(一)老城区域:是指巴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区域,东至排梁垭隧道,西至陇桥社区,北至半山逸城、火车站,南至巴中南环线。单元划分以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街道为标准,具体划分为东城、西城、回风、江北、宕梁和玉堂单元。

1.东城、西城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2.回风、江北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90米。

3.宕梁、玉堂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新城区域:指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不含经开区所辖农村区域。经开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乡(镇)所在地场镇(社区):除老城区域、新城区域以外的场镇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四)行政(自然)村:对于交通状况良好的行政(自然)村可设1个零售点。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对合理布局有关新增零售点的距离进行了调整,基本是在原《办法》所在单元的间距标准上扩大一倍;

(二)是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新增零售点的测量方法进行了调整,原《办法》是行人正常通行距离,现办法为直线距离,标准更严,要求更高;

(三)对封闭式小区单元办证的户数进行了调整,原《办法》是每满500户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现《办法》扩大到每1000户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四)对普通残疾人包括残疾军人放宽条件进行了调整等,原《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普通残疾人放宽10米,现《办法》是在所在单元间距标准放宽20%,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放宽所在单元间距的50%。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一)对军残、重(中)度其他残疾等社会特殊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政策放宽;

(二)因政府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许可证持证人换址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政策放宽;

(三)为了保护未成年,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禁止范围内的卷烟零售户主动搬迁到其他地方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政策放宽;

(四)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搬迁到其他地方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政策放宽;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编辑: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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