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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6-16 14: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巴中莲山湖新区、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巴中市巴州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巴州府办〔2016〕1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巴中市巴州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组织部

2023年4月11日


巴中市巴州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机关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参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区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机关,是指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巴州总支和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报区委组织部批复。

(二)区委组织部对申报的培训项目进行审核,结合全区重点工作,统筹研究,通盘考虑,形成区本级下一年度重点培训项目计划。

(三)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未纳入培训计划的不得举办培训班,因区委区政府重要安排或行业系统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审定后,按程序进行报批。

(四)区财政局每年根据区委组织部审定的培训项目所需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若涉及培训费预算调整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培训,必须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或上级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有明确的培训任务和要求。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以营利性为目的社会培训机构或商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培训学习,应事前书面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除师资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讲课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及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160

100

70

30

36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同时,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食宿的培训(包括虽统一安排,有关食宿费用仍由培训人员所在单位自行负担的),有关培训经费综合定额按扣除住宿费及伙食费标准后的额度核定,培训组织机构不能列支住宿费及伙食费,也不能将住宿费及伙食费额度调剂使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授课老师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 元。

(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区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基础保障,包括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及微党课设计与开发、网络课件购买等。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培训中心等场所举办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市委党校(大巴山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全国全省干部培训高校基地及省校市校战略合作高校。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莱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项目差异化、精准化,培训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 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以及电子支付结算单据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区委组织部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区委组织部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参加培训人员回单位报销应由所在单位负担的有关费用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含培训费负担办法)、单位领导同意培训的审批单、实际支付的住宿费发票以及电子支付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赴外地(常驻地以外)参加培训(含

参加中央、省及市级单位组织或主办的培训),有关费用报销制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培训的人员从单位往返培训地点的途中(不含驻地培训时间)按《巴中市巴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公杂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二)培训组织单位负担全部培训费用的,驻地培训期间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三)培训组织单位仅负担除食宿外的其他费用的,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可按《巴中市巴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公杂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报销住宿费,并按以下规定报销伙食费补助:培训天数在15天以内(含15天),按每天80元/人、天补助;培训天数超过15天(含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每天60元/人、天补助;培训天数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每天50元/人、天补助。驻地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公杂费。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按《巴中市巴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公杂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非本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部门(单位)组织赴外地(常驻地以外)的学习、考察及培训(含参加中央、省及市级单位组织或主办的培训),应自行负担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同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是否按程序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及单位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订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赴区外组织的统一培训及专项人才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区级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巴州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巴州府办〔2016〕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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