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区财监督处罚〔2016〕4号)
2017-03-01 11:23 来源: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作者:bzqczj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区财监督处罚〔2016〕4号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寺岭镇人民政府
地 址: 巴中市巴州区寺岭镇街道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川机明电发[3248]号)和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2016]-1号)文件的要求,我局派出的检查组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2016年以来违规发放的奖励性补贴;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津贴补贴;自立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现就检查出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项
2016年8月15日,单位发放2015年度未确定等次人员(二人)“第13个月奖金”1547元/人,合计309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复印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主要违法违规事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将违规发放的第13个月奖金3094元予以清退收回并缴入区财政金库。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应缴专户款缴入我局在建行巴中分行开设的财政专户(户名: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巴中分行;地址:巴人广场旁;账号:51001763740059888099;预算级次:区级;缴款用途:财政监督罚款及应缴专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财政局或巴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区财监督处罚〔2016〕4号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寺岭镇人民政府
地 址: 巴中市巴州区寺岭镇街道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川机明电发[3248]号)和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2016]-1号)文件的要求,我局派出的检查组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2016年以来违规发放的奖励性补贴;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津贴补贴;自立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现就检查出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项
2016年8月15日,单位发放2015年度未确定等次人员(二人)“第13个月奖金”1547元/人,合计309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复印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主要违法违规事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将违规发放的第13个月奖金3094元予以清退收回并缴入区财政金库。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应缴专户款缴入我局在建行巴中分行开设的财政专户(户名: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巴中分行;地址:巴人广场旁;账号:51001763740059888099;预算级次:区级;缴款用途:财政监督罚款及应缴专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财政局或巴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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