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西部协作项目管理制度》的通 知
巴区商务〔2023〕7号
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东西部协作项目的投资、运行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东西部协作项目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商务局
2023年2月2日
东西部协作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东西部协作项目的投资、运行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州区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目是指使用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各村(居)和国有投资公司。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集中评审制,相关村(居)或单位递交投资项目申请文件,由区商务局党组会集中审议。
第六条 集中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各级管理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方案制定、概算审查、施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同时接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更改投资项目、不得延期竣工,如需更改资金用途和投资项目,应当报区商务局党组审批。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有重大经营事项,应当报局党组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每半年应当向区商务局党组汇报当年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局机关纪委、市建股、服务业股、财务股要加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协作资金的监管和督查力度。对存在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的问题进行通报,对截留、挪用、挤占、侵占专项资金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二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