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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川渝黔“跨省通办”业务试运行的通知

2021-11-16 14:55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342号)要求,省厅组织完成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川渝黔“跨省通办”业务模块研发,拟应用于川渝黔跨省通办公共服务,即日起在三地开展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应用场景

(一)应用场景

重庆市、贵州省户籍居民离开户籍地,在四川省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我省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我省户籍居民在重庆市、贵州省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在两省市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条件

1. 现户口在川渝黔三地内的居民;

2.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3.在实际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

(三)受理单位

各县(区)现有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

二、明确申领对象及材料

(一)申领对象

1.本人申请;

2.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与监护人不同户的提供)。

三、明确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年满16周岁公民。公民本人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2.未满16周岁公民。监护人陪同申请人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二)资格审查与信息采集

受理地公安机关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及核验申请人户籍地身份信息及办理资格(包含CCIC、重证号、重点人、是否首申),并通过全国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查重比对。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其中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还须拍照存留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三)受理信息流转

受理地公安机关将受理信息通过系统自动传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四)领取凭证

受理地公安机关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由申请人(监护人)核对申请信息并签字确认,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样式见附件2)。

(五)审核签发

户籍地公安机关接收到受理信息,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后,于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的,不予签发,并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不予签发信息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醒其须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六)证件制作分发

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信息后,按照规范完成证件制作,在法定时限内将证件分发至受理点或直接通过邮政寄递至申请人本人。

(七)核验发放

1.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领证回执,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申请人选择邮寄领取的,由邮政快递将证件邮寄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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