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司法局财务管理,保障司法行政资金规范使用和安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取各项非税收入,一切收入规范使用收费票据,公证收费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定额票据》,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收取会费使用《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其他收入按财政相关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收取费用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公证收费,三天内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其他收入三天内足额存入单位法定账户。按照会计相互监管的原则,单位必须实行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票据由计装股指定专人管理,实行领销制度。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时由经办人员在报销凭证上注明支出事由并确认签字,计财装备股股长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复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第四条 报销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办法,司法行政系统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在办理公务卡支付结算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和正式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计财装备股按程序进行报账。
第六条 局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内设部门)公业务经费实行事前审批,事后据实报销的办法进行管理。到基层指导工作,实报实销并实行上限控制。
第七条 宣传资料印制、办公设备购置及办公设施维修等事项,由内设部门事前申报,计财装备股按审批意见统一组织实施。预算金额1000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由计财股长审批;预算金额1000-5000元的支出项目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5000-10000元的支出项目由局长审批;预算金额10000元以上的公业务经费和20000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及设备购置支出须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公务接待、召开大型会议、巴州区境外出差、学习培训、报刊征订、对外宣传需列支经费的必须事前报局长审定,区内下乡出差事前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计财装备股按程序据实报销。
第九条 女子法律服务志愿团、巴州区法律援助大队、机关党委所属支部开展活动,实行事前审批,按活动实际开展情况据实报销。
第十条、报账时限原则上发生后及时报销,机关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公用经费按月报销;司法所发生的公用经费在2个月内报销。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三章 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如确需现金支付的,应严格审核,手续齐备,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
第十二条 定期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背书、注销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五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签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章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第十七条 管理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报年初预算,年度决算,做好各项资金的综合统筹工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 负责本单位各股室、处、所、中心报账票据的审核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本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参加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接受并配合纪监委、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