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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州区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20 15:55 来源: 地方调查队 作者:地方调查队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

现将《巴州区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辅助调查员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巴州区统计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巴州区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巴州区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管理,充分发挥辅助调查员作用,保证优质高效完成住户调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四川国家调查队系统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调查员,是指巴州区域内开展居民收支、农村贫困监测、农民工监测等住户类调查工作,在各调查网点选用的负责调查户管理、调查数据采集、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三条 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根据市、区统计调查部门工作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住户调查制度(方案)规范等统计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 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的基本职责:

(一)向调查对象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住户调查工作,引导和督促指导调查对象配合住户调查工作;

(二)按照住户调查制度(方案)规范的要求,按时完成统计数据及相关调查资料的采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根据住户调查工作要求,做好访户指导、集中培训、电子记账推广、数据核实等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调查工作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开展基础数据核实、数据质量检查、电话访问、执法检查和调研等工作;

(五)及时收集并向市、区统计调查部门反映住户调查工作有关情况;

(六)按时保质完成市、区统计调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住户辅助调查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执行住户调查制度(方案),如实搜集、报送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调查资料;

(二)对在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三)熟练使用并妥善保管配备的PDA等调查设备和工具,不得转借他人、挪作他用;

(四)服从市、区统计调查部门统一管理,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会议;

(五)自觉学习统计法律法规、调查业务知识,不断提升调查技能,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六)不得以辅助调查员身份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调查或其他活动;

(七)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调查工作的,要至少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完成当月工作,并交还调查设备和相关资料后,方可正式离职。

第三章  选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有能胜任相应工作的文化素质;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五)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能够保证有足够时间参与调查工作。

第七条 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选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调查点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提前沟通交流,告知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职责和需要具备的能力素质;

(二)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当地村社干部、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教师、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群中,择优推荐能够胜任住户调查工作的人员,作为选用考察对象;

(三)用人单位对推荐人员的参与意愿、能力素质、群众认可度进行考察,考察通过的进入试用,考察未通过的,反馈当地重新推荐考察对象;

(四)对于初步选定的辅助调查员,拿1-2个月的时间作为试用期,对其工作表现进行实绩跟踪考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纳入正式人员管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对辅助调查员进行岗前和日常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住户调查业务知识等,保证辅助调查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对辅助调查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面掌握履职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及时进行督促提醒。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辅助调查员反映的住户调查工作困难和问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及时解答业务疑问,为辅助调查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辅助调查员信息库,掌握党员辅助调查员情况,积极邀请其参加本单位党建活动,发挥党员辅助调查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为辅助调查员发放劳动报酬或劳务补贴,可采取基础补贴+考核奖励的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为辅助调查员提供必要的调查设备及用品,可为辅助调查员购买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辅助调查员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继续选用、解除选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负责、表现优秀的辅助调查员,可按规定通过表彰(或表扬)、发放奖金等,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辅助调查员有下列行为的,用人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选用:

(一)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有关工作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三)责任心不强、工作长期滞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四)以辅助调查员身份,从事职责范围以外活动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辅助调查员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一)伪造、篡改调查资料的;

(二)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调查资料的;

(三)泄露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州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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