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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2.24”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05-13 17:29

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2.24

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2241215分许,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巴中市公交公司综合楼工地外路口人行横道发生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郑*驾驶川Y2***0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到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巴州大道巴中市公交公司综合楼工地外路口人行横道时,因驾驶员郑*在行驶至人行横道时未观察、未停车避让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造成王*宇倒地后被川Y2***0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2.24”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巴中市恩阳区捷达建筑垃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涉事公司所属单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9869318N;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公路三街;法定代表人:杨皓崎;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113日;经营期限:20141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汽车、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汽车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土石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巴中市恩阳区捷达建筑垃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王*(重型自卸货车川Y2***0出资人)(乙方)于202211日签订《车辆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该车辆系乙方出资购买,乙方自愿将车辆登记至甲方名下,但车辆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车辆虽然登记到甲方公司,但经营性质为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年审、车辆投保、事故理赔、维护保养等代办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约定乙方每年不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事故车辆驾驶员郑*是王*聘请的驾驶员,负责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川Y2***0。郑*的工资由巴中市恩阳区捷达建筑垃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发,然后从川Y2***0运营收入中扣除。郑*与王*以及巴中市恩阳区捷达建筑垃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02241215分,郑*驾驶川Y2***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巴中市公交综合楼工地内驶出经巴州大道往泽尧领地三期工地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公交综合楼工地大门外路口人行横道右转弯时,撞上从公交综合楼工地一侧经人行横道往中泉国际一侧横过道路的行人王*宇,造成王*宇倒地后被川Y2***0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三、事故报告及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的吴*梅拨打了110,随后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调查走访后,排除刑事案件。

目前,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已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事故司机郑*现被关押在巴中市看守所,赔偿协议正在进一步协商当中。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死者基本信息:*宇,男,汉族,201303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现居住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泉国际,巴州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三年级学生。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提供的现场勘查记录,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公交公司综合楼大门外人行横道处,东往回风亭方向,西向巴州区法院方向,北往长寿路方向,南往紫金时代侧门方向。事故现场地面有一条长1600cm轮胎压印。道路为双向通行六车道,两边规划有非机动车道,设置有指示、限速、禁令标志,道路中间及机非车道间设置有隔离绿化带,施划有分道线、道路边线,单向机动车道宽为1075cm。沥青路面,宽阔平坦干燥,视线一般。

事故车辆:川Y2***0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集瑞联合牌QCC5252ZLJD654,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58ZC4D92JD009669,发动机号:KX3Q2J30236,车身颜色:白。

据监控视频显示,202202241215分,郑福驾驶川Y2***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巴中市公交综合楼工地内驶出经巴州大道往泽尧领地三期工地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公交综合楼工地大门外路口人行横道右转弯时,撞上从公交综合楼工地一侧经人行横道往中泉国际一侧横过道路的行人王*宇,造成王*宇倒地后被川Y2***0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00120220000022号),郑*驾驶安全防护装置尺寸不规范的机动车在行驶至人行横道时未观察、未停车避让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巴中市恩阳区捷达建筑垃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七、事故性质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该起事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由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鉴于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00120220000022号)认定郑*全责,驾驶员郑*已由公安部门根据交通肇事罪对他进行了逮捕,建议对该起事故不予立案。因涉事车辆(川Y2***0)重型自卸货车登记上户地点为恩阳区,所以对巴中市恩阳区捷达建筑垃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起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移交辖区安办、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八、单位履职情况

(一)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辖区政府)。调查组通过调查,渣土车的运输与渣土运输许可证都不向办事处报备和办理,渣土的运输办事处也不进行监管。主城区的交通工作都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二)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施工企业渣土(垃圾)运输核准证办理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管控要求,从202112月开始城区渣土车运输通行证由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经查,巴中市恩阳区捷达建筑垃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222日在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事故车离辆办理了《建筑施工企业渣土(垃圾)运输核准证》(运输路线:泽尧三期-回风综合站综合楼项目场地内;运输时间2022223日至2022228日)。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巴州分局回风大队安排专人在辖区进行巡逻,查验渣土车辆的运输通行证,并对渣土车在运输过程中是否掉落渣土垃圾进行管理。

(三)巴中市交警支队(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巴府办法【202162号)》,巴中市交警支队的职能职责是:掌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拟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路治安积序;承担巴中城区规划区域内的道路违法行为的查处、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公路治安秩序。经查,事故发生当天,该片区执勤交警张*7点到执勤岗位执勤,在早高峰时段交警安排专人在事故发生点的路口执勤。事故发生前执勤交警应津桥社区的请求到回风长寿路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事故发生后执勤交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展开救援与维护现场秩序,并通知特勤大队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四)红绿灯设置情况。根据《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建立统一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统筹基础信息,实行数据共享。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公共交通的,还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活动式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建成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经调查住建局、交警部门,事故路口建设之初未形成十字路口所以未设计安装红绿灯。现在形成十字路口是因为规划住房项目才形成的。

九、事故防范措施

(一)建议巴中市恩阳区捷达建筑垃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认真汲取事故的教训,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议交警部门、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辖区政府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运输车辆不合规不办证不上路。

(三)建议相关部门根据路口现实情况,多部门研判,科学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警示标志、人行天桥。

 

 

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

“2.24”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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