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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安全监管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17-08-03 08:37 来源: 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tequila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安全监管专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安全监管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由申报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能力建设、安全规划与政策研究、安全科技研发、安全社区建设、安全隐患治理、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法制建设、安全文化宣传、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保障、安全生产预警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支撑安全监管监察事业发展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实行“谁申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责任制。机关处(室)为责任处(室),依据自身职责职能接收相关行业、领域内项目的申请,择优报送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负责项目动态监管、竣工验收、绩效考核等工作;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负责汇总各处(室)推荐的项目,承担立项评审,年度项目计划安排,指导与督促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工作,同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财务处参与项目评审及竣工验收工作,同时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与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报、评审、批准三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省局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五年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主体、范围、领域、性质、规模与目标等,以及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与需提供的材料等。

  第六条项目申报主体包括:省局处(室)、直属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以及工矿商贸企业等。其中,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和工矿商贸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对申报者主体资格的要求。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能力或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物资或技术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或科技政策,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四川省安全生产发展的需求。

  第八条申报单位须严格按项目通知或项目指南中规定的时间、渠道、方式与需提供的材料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的行业、领域属性向省局相关处(室)提交申报材料。在具备实施能力的情况下,处(室)可独立或牵头申报。申报材料一般包括:执行承诺书(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省局处(室)的执行承诺书由分管领导签署,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执行承诺书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签署,其他单位的执行承诺书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编制的政策依据。

  (二)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三)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四)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招标内容)。

  (五)项目组织机构。

  (六)项目实施进度。

  (七)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八)效益分析与评价指标。

  (九)项目风险评估。

  立项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研究开发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主要研究开发内容与考核指标。

  (三)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

  (五)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六)经费预算。

  (七)申请单位意见。

  (八)推荐部门意见。

  (九)省局审批意见。

  对于两方或多方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各方应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资金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内容,并附有合作协议等相关附件。

  第十条省局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负责初审项目的立项评审,财务处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核,并分别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复议”的明确结论。对“需复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申报材料报送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进行复审。同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办法,责任处(室)应提出预算分配依据、测算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等详细方案并报请局党组审议。经批准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可调整,确需变更,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批准后的专项项目列入次年省局预算(科技攻关项目列入本年度预算),省局以公文形式予以批复。未批准的项目转入省局项目储备库。已批准的项目可以根据批复的预算额度修正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攻关项目根据批复的预算额度编制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对省政府交办或省局决定需要紧急立项的任务,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的立项程序执行,但不受项目申报规定的时间限制,必要时报请局主要领导研究批准后可简化部分程序。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处(室)独立或牵头实施的项目,其实施阶段的基本职责是:

  (一)明确项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与任务。

  (三)向省局报告项目进度和经费决算,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使用、专款专用。

  (四)接受省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或建议省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中期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向省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处(室)推荐并立项的项目,其实施阶段的监管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进度报告、变更报告等。

  (二)组织或建议省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基本职责是:

  (一)汇总各处(室)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变更报告等资料上报省局。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除省局处(室)外,其他项目实施单位或牵头单位项目实施阶段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与任务。

  (二)按照省局要求,真实报告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多方合作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汇总各参与单位的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省局。

  (三)接受并配合省局或省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或牵头单位原则上应按时向责任处(室)报送项目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跨年项目)。如遇目标调整、任务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须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项目实施单位或牵头单位应限期整改,省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等处罚。

  第十九条省局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定期督查,督查结果公开通报。排位在最后三位的项目实施单位或牵头单位原则上次年不再安排专项项目。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程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或牵头单位在完成项目三个月内,向责任处(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责任处(室)收到验收申请后,牵头组织其他相关处(室)、部门或单位开展验收工作,或建议省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或牵头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验收报告。

  (五)技术研究报告。

  (六)工作总结报告。

  (七)经费决算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材料、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复印件),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清单及复印件),获得科技奖励证书(清单及复印件),发表专著、论文清单,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用户意见书(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处(室)独立或牵头实施的项目完成后,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批准后自行开展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由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组织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处(室)负责的项目,由责任处(室)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项目专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11人。验收小组应认真阅读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出具验收意见、结论和绩效考核报告。第三方机构受省局委托组织验收应符合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责任处(室)或第三方机构应将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被验收单位须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对验收意见、结论和绩效考核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应尊重被验收单位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验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责任处(室)将相关资料报送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汇总后报请局党组审定、批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任务书约定任务不到85%。

  (二)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相关研究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考核目标和任务。

  (五)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且未报告原因。

  (六)经费使用存在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补充材料并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或牵头单位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或牵头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安排专项项目。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验收,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应将该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归档。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责任处(室)、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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