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州区应急管理局 > 项目建设

巴中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2019-03-20 15:42 来源: 巴中市巴州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tequila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参照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从下列投资项目中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对市、县(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

  第二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中期调整和单独考核。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综合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做好重大项目储备工作,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市、县(区)两级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落实储备责任。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是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的统筹协调,下达年度重点项目储备计划,责任单位实行项目储备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与单位日常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督查、同总结、同考核。

  第六条 突出特色重点。项目谋划储备要重点依托本地优势资源,规划包装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坚持全市一盘棋思路,合理规划产业和项目布局,注重区域特色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第七条 超前深度谋划。各级各部门组织专业骨干力量,建立项目谋划包装专班,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度谋划,科学规划,精心包装打造,提高项目储备的质量和科学储备的水平。

  第八条 做实前期工作。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保障,及时完成储备项目的立项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前期要件,落实资金筹措方案,保障资金来源,对拟列入下一年度的市级重点项目倒排前期工作时间表,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保证按期开工。

  第三章年度计划编制

  第九条 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根据国家、省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从年初开始谋划下一年度的市级重点项目计划,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项目办报送计划编制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汇总整理并提交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在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对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各地各部门未申报的, 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可直接列入市级重点项目计划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重点项目,需向市项目办提交项目概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进展、年度投资计划等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6月底前对当年项目计划作一次中期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推动不力的,难以落实要素保障的,市场发生变化停止实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调出当年市级重点项目计划;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项目可申请增列入市级重点项目计划,中期调整方案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查。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是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应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工作。重点项目法人应主动配合做好审计、督查、稽察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信息与企业信用管理相结合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负责及时收集、整理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季度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报送并依法公开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重大变更等信息。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负责督促施工企业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做好施工保障,加强施工组织及安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确保项目又好又快推进。当年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在每年一季度必须实现70%开工,半年内实现100%开工;当年计划竣工的项目要倒排工期、跟踪督查,保证按时竣工投产。

  第十九条 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建设环境。集中高效利用土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搭建金融机构、政府、企业合作平台,加强银企对接,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各级要素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点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环境评价、资金拨付、物流运输及供水、供气、供电等方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优先考虑并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优化政务服务,建立重点项目重点保障的绿色通道。行政审批要规范及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成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防空、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政府投资项目在专项验收和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项目立项权限分别组织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提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通过运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重点项目绩效评估,年初下达项目评估年度计划,通过单位自查、专家组审查、项目评审会议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确定重点项目绩效评估等级。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项目绩效评估成果运用,将项目评估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完善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督查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采取定期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核实进度和实物工程量,加强常规督查和重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促项目加快推进。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负责将市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并按当年目标考核办法对市级部门及县(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工作问责机制。对影响、阻碍项目推进或在项目工作中弄虚作假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从严问责;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影响项目推进的问题整改不力、不彻底的责任单位,要及时通报批评,并在当年项目工作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市、县(区)重点项目工作组织领导机构,优化配备重点项目工作专职人员,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点项目市级领导联系制度,加大对所联系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开展所联系项目的调查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听取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加快项目推进的有效措施,帮助解决推进中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工作机制,由市委、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一月一次牵头召开市重点项目推进联席会议,提出项目推进问题的解决方案,落实督查督办。相关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建设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强化市重点项目培训、宣传工作。强化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业务培训,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宣传报道工作,新闻媒体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