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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38项)

2023-07-20 17:26 来源: 巴中市巴州区医疗保障局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1 单位参保登记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3.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单位)批准的文件;办理单位注销登记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单位)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或注销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5.《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
6.《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2 职工参保登记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减少、暂停、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4.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3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鼓励为参保人提供网上办事大厅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74号)第六条;
5.《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7号)。
4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74号)第八条;
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5.《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7号)。
5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6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7 参保人员电话号码新增和更改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可通过四川医保APP或统筹区医保网上大厅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6号)第七十四条。
8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本事项只支持手机端指定APP办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9号)。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9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单位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2.鼓励实行网上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清算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退休审批资料。
不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趸缴年限按规定执行;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提供退休审批资料的,提供个人承诺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2.《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资金支取、划转 11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7号)。
12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3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取(划转)申请表》。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死亡证或火化证或民事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4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生成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2.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
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7号)。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5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通过四川医保APP“不见面”备案的可不提供备案表;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因外伤在省内异地就医的需填写《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和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的通知》(川医险办〔2017〕20号);
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55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6.《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16号)第四条;
7.《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8.《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7号)。
16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7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8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9 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病历或入院记录或病情诊断证明。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2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病历资料包含所认定疾病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
2.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相关文件确定;
3.鼓励将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21 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支付管理病种待遇认定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认定表》或《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事前审核表》;
3.病历资料。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39号);
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实施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险办〔2017〕46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77号);
6.《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8号);
7《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0〕1号)。
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22 门诊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①住院病历;②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2.急诊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3.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7号)。
23 住院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八、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24 产前检查费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7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已进行联网结算的,申领生育津贴无需提供病历资料;
3.财政供养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由单位经办人提供承诺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
3.《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巴医保发〔2019〕58号);
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5.《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7号)。
25 生育医疗费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7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26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7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27 生育津贴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不超过7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九、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28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4.补贴费用和报销资金必须转至参保人社保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9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十、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30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执业备案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正、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次月15日前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环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2号)第八条、第九条。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31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1.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次月15日前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环节;
32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1.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33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协议管理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34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管理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35 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国家平台申请表》 不超过22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包括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
2.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办理;
3.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3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月度汇总数据表、医疗收费票据。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
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7号)。
3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月度汇总数据表、医疗收费票据、购药人员明细表。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十二、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38 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该业务只能在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说明:清单内容根据医保政策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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