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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风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购房券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3-07-14 15:12

《回风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购房券安置方案》已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回风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购房券安置方案

为切实化解回风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解决被征收人在外长期租房过渡实际困难,根据《巴中市巴州区城区房屋征拆购房劵安置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尊重原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内容,结合该项目现实情况,特制定本项目安置方案。

一、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及办公地点

(一)补充协议签订时间。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二)办公地点。巴中市巴州区黄家坪街36号。

二、安置范围和规模

原旧房位于回风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已拆除旧房的23户被征收人,共需安置还房面积2409.96㎡(住房20套2127.38㎡,商业7个282.58㎡)。

三、安置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统一组织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结清账款、合理安置”的原则。

四、安置方式

该项目已征收拆除地段无法修建安置还房,实行购房券安置,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原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自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该项目住房超期临时安置费,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再单独计发。

五、办理购房券安置结算及办理手续

(一)安置面积结算。按原协议约定安置的新房面积,由评估公司按该项目原新房安置点同区域内、同类地段、现评估时点的新房价格结算。

(二)费用结算。自购房券安置公示之日起不再单独计发该项目住房超期临时安置费、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历欠过渡费进入购房券票本价值)。原已领取的附属设施费、搬家费、搬迁奖励等不计入购房券票面价值,未领取或原纳入新房补差款相互抵减部分据实计算,可另行计算3个月临时安置费作为被征收人购房券安置后新房装修期间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用现金结算。

(三)购房券领取。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签订的《补充协议》核实购房券需求量向区房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备案后向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券。

(四)购房券购房。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可自行选择纳入巴州区购房券安置房源库的商品房进行购房,并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购买的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购房券票面价值的85%,其剩余价值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购房券票面价值少于商品房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房产开发企业补差。购房券使用有效期为24个月,超出期限的由被征收人重新申请领取。

(五)购房券契税。被征收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新购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原约定安置还房面积的,依法减免契税;新购房面积大于原约定安置还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应依法缴纳相应契税。

(六)购房券专项维修资金。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的新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产权证时,由房管部门按原协议载明的旧房面积,在等同面积以内的免收专项维修资金,超安置面积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按标准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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