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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4-08 08:02

各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巴中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规定及巴州府办公室文件要求,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持经济持续稳定,保障辖区内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巴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1 年 3月15日


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持经济持续稳定,保障辖区内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巴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成立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苟学君为组长,李万福、贺建军、苟兆锋为副组长,办事处社区干部为成员,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张莉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办事处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组成兽医专业人员 1 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1 名;卫生防疫人员1 名;动物防疫员 2名; 卫生院医护人员 1名;居委会负责人 1 名;扑杀处置队员若干名(依扑杀实际调配)。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排查

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非洲猪瘟排查的领导组织工作,按照东城街道办事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安排,各社区成员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排查工作。

(二)疫情监测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要密切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非洲猪瘟的排查监测工作,确保不落一场一组、不落一户一畜。

(三)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报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时上报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 封锁。疫情发生地由各社区报告至办事处,办事处将疫情报到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将疫情上报并进行疫情确认,上级对疫情确认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2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本区域内发生疫情,办事处要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3.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本区域内发生疫情,办事处按照程序和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4.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本区域内发生疫情,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兽医站)协助辖区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等虫媒控制措施,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兽医站)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辖区林业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6. 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7. 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 周后,经农业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 6个月。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办事处组织领导辖区内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兽医站)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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