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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街道2022年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须知

2022-07-26 14:39

(一)复核认定对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巴市民发〔2021〕44号),2022年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为:

一是持有城乡户口的常住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截至目前巴中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1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15元/人/月),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整户获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1-1.5倍(注:家庭收入即城市615元-923元,农村415元-623元)的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成员中的重病(癌症、白血病、艾滋病、器官移植、红斑狼疮、尿毒症)、重残(肢体Ⅰ、Ⅱ级,精神、智力Ⅰ、Ⅱ、Ⅲ级,视力Ⅰ级)、学生(大、中专在校学生,不含在读研究生和私立或贵族学校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老人(60周岁以上)等无收入来源人员可以获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单人保”。

重点保障共同生活成员中含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因学人员、重症精神病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军烈属、服刑人员、艾滋病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受疫情影响等生活困难家庭,脱贫户中的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中的困难家庭。

(二)重点核查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我区低保保障标准(城市923元/人/月、农村623元/人/月);

2.申请对象中有财政供养人员、领取社会保险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且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清退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注:门市或车位),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注:14760元);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已满18周岁的大专、本科在读人员视为无劳动能力)。困难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法定赡抚养义务人且其法定赡抚养人有赡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赡抚养义务的;

7.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8.不如实申报实际家庭婚姻关系状况的;

9.低保家庭原在读大中专、本科学生现已毕业的;

1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且缴纳大额学费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1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1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1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4.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5.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6.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或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的;

17.其他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三)保障标准确定

1.坚持“整户施保、单人入保、分档补差结合”原则。

2.通过入户调查,准确掌握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通过收支算账测算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一是低于低保标准线的整户纳入,按人均补差金额和人数确定保障档次。二是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1.5倍的,单人入保,保障档次根据家庭情况确定。

3.实施分类调节补助,重特大疾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境儿童分别每人每月100元,符合多种条件的,只享受一种,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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