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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街道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管护制度

2021-10-08 14: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岳家坡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适用于岳家坡村集中安置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街道、村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  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  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    管护职责

 

    第六条  街道易地办、财政所、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国土所、环保办、交管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急办、乡村振兴办等相关单位,对集中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行管护负有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级组织对所属集中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直接管护责任。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村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2-3名委员。配合街道、村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中安置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室)、养老院等公共服务开办单位,生产生活用水、电力、燃气、通讯、邮政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按照“谁开办谁供给、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或使用的设施承担直接管护责任。

    第九条  搬迁农户是集中安置区的受益主体,应当增强主动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和公共绿化等维护意识,自觉缴纳有偿服务费用。

           

第四章    管护范围

 

    第十条  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路、基础电信网络、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绿化亮化等工程,以及安置区周边的桥梁、隧道、河堤等小型配套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学校、幼儿园、卫生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便民超市等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鼓励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老弱病残孤农户的搬迁住房、纳入免费或部分免费维护范围。鼓励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需要配备必需的消防等设施,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范围。

    

第五章    管护和内容方式

 

   第十二条  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对所属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对经营收益不足的给予补偿。鼓励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探索将水、电力、燃气、通讯设施等集体资产,委托给水务、电力、燃气等企业进行管理、维护和升级改造。鼓励在安置区实行联户长负责制、包干包片负责制等多种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方式。

   第十三条  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投入、村级自筹、企事业单位投资方式投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应归属投资主体所有。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应优先选择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残疾人,优先安置无法离乡、物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群体,村两委不得担任公益性岗位工作,生产生活用水、电力、燃气、电信等相关企业负责配备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不纳入公益性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在集中安置区组建应急抢险队等具有公益性质的非盈利组织。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增加公益性岗位人数或补贴标准。但增加的费用支出均有村集体经济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管理和维护,村级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管理,确保管理维护到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加强集中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和村两委要成立易地扶贫搬迁管护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管护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管护工作。

    第十九条  落实经费保障。管理经费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工资)、运行管护设备购置、劳务、材料、运输等相关费用。来源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争取的各类管护资金、财政安排的运行管护经费、村集体经济收入、搬迁农户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社会捐助的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强化督查考核。督导建设好公益性岗位使用、巡查、监管、维护、验收等台账,将集中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严格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岳家坡村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相适应的《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10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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