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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镇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救助实施方案

2023-03-10 11:55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打造“阳光低保、满意低保”,同时按照我镇巡察整改的工作部署,根据《区委第一巡查组巡察光辉镇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光委发〔2023〕5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区委第一巡视组反馈意见,坚持科学统筹、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突出重点、全面整改。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光辉镇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救助实施方案,规定如下:

一、规范申请对象和申请方式

凡光辉镇户籍(或户籍已迁出光辉但唯一居住地仍在光辉辖区),以户为单位(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巴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由本人申请,如本人属被监护或丧失行为能力对象,可由家庭成员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

二、规范家庭收入及人均收入计算方式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或已就业不愿提供实际收入的,可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子女赡养费,赡养费的计算公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人数)/需赡养人数(法定赡养人年满70岁、重病、重残不计算赡养收入)。

三、规范城乡低保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巴州区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审核表》、签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符合申请条件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还需如实填写《巴州区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表》,所有家庭成员均须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对象可由主要家庭成员代签确认。

四、规范审核、审批、公示程序

申请、核查、初审15个工作日。1、村(居)民委员会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之日起及时同镇驻村领导、干部一起开展入户调查(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开展民主评议,入户调查人员必须签字确认→2、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或政务公开栏公示5日,并及时收集、保存公示照片(5个工作日)→3、乡镇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乡镇将初审意见材料(申请表、审批表、汇总表)由乡镇民政岗负责人和分管民政领导签字确认(3个工作日)→4、录入四川省社会救助系统(天府救助通)并提交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2个工作日),因省救助系统生效日期为次月3日,所以须在当月的20日前提交核对。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各村(居)民委员会、驻村工作组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变动情况的复核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复核的低保对象,予以取消;复核时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骗取国资金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管机制

加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主动发现应保未保的困难对象,及时开展救助。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应当每年至少复核1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季度至少复核1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进行动态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长期联系不上,无法了解动向,也需及时动态调整,镇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镇人民政府、镇纪委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低保年度绩效评价。完善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申请材料由村(居)民委员会保存并负责录入四川省救助管理系统(天府救助通);档案保存年限至少应为五年。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责任

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十九大“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驻村干部的作用,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职责。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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