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州区光辉镇 > 其他法定信息

关于印发《光辉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0-20 11:52 来源: 最近输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光辉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巴中市巴州区光辉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光辉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巴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巴州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全镇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问题履职”七个方面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辖区属地责任、用户使用责任,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应国、省、市、区方案职责和内容,通过3个月左右时间采取精准严格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行业监管、执法等各环节,建立整治清单,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健全燃气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联合监管执法三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燃气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严进、严管、严处、重罚的常态化燃气安全管理机制,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完善,燃气管网智能化监控预警能力基本实现,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开展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建设手续核查清理,对无证经营企业要依法关停并严惩,对未批先建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许可即将到期的企业提醒提前按要求申报续期申请,对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照即将到期的要提醒提前参加学习、考试;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超出许可事项范围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站(供应站、储配站)未实行经营许可“一站一证”的,要评估安全技术条件达到要求后按照“一站一证”核发,评估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立即关停。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类别、区域等事项不规范的,要立即纠正、重新核发。(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结合城镇燃气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压实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每年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拆卸、迁移、改造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规销售自提气,且未对用户实行随瓶“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安全宣传一次”,以及经营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燃气充装许可核查清理,企业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充装,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停止充装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负责)

5.开展气瓶充装安全监督检查,压实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负责)

6.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的行为;对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未纳入充装追溯系统管理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的气瓶、来历不明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加强扣押、回收气瓶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该报废的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负责)

7.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镇应急办牵头,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非法经营和储存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燃气违法案件的摸排和线索移交,2023年11月底前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强化执法震慑。(派出所牵头,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镇应急办、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综合执法办、司法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场所不满足消防安全条件、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镇消防工作办公室牵头,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综合执法办、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开展制造许可核查清理,加大对气瓶、气瓶阀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制造行为,依法责令关停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企业;对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气瓶阀门,出厂的气瓶、气瓶阀门、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检验合格和型式试验,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管,对发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依法依规处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及时消除其使用功能。(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牵头,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质量监督抽查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及时查封扣押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防止流入市场;坚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镇公共事务中心市场监管组牵头,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违规在五金店、燃气具销售店等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镇公共事务中心市场监管组牵头,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未开展燃气管道普查并建立设施档案,未掌握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运行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并规范设置标志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燃气管道老化锈蚀或存在泄漏、窜压进行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协议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燃气运输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落实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已取得资质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车辆、从业资格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从事燃气运输的,要逗硬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镇交管站牵头,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管,按《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督促检验机构严把检验质量关,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和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餐饮等经营性燃气用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管,对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按情节实施处罚。(镇消防工作办公室牵头,镇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餐饮等经营性燃气用户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和每年检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镇消防工作办公室牵头,镇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等部门,由其对生产、充装、检验、流通等环节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派出所、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结合餐饮等经营性燃气用户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消防工作办公室牵头,派出所、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问题履责”,开展燃气安全监管专项执法

1.加强对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落实专项整治情况督促检查,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未落实到单位到个人,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要督促限时整改到位。(各地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发现问题严格依法处罚,并对问题企业经营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通过监督抽查、行政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等方式,加大对燃气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力度,对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速从重查处,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要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负责)

4.对使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非法运输燃气,以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要加大监管执法和惩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气瓶等行为。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电子运单等措施,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分神驾驶(边开车边接打电话和抽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驾驶员记分管理。(镇交管站牵头,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镇应急办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镇综合执法办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依法依规加强检查,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镇消防工作办公室负责)

教育部门(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民政部门(含各类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文广旅部门(旅游景区及星级饭店)、卫健部门(医院)等部门负责对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指导各地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进一步细化落实部门责任

全面梳理城镇燃气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出台镇级各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的职能职责清单,强化分工协作,既各司其职更通力合作,工作边界清楚,不留工作盲区,避免部门之间职能不清影响工作开展。镇级相关部门要落实燃气安全专人,专职负责燃气安全相关工作,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适时组织燃气安全宣传培训。(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镇应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镇综合执法办负责)

(三)加快推进老化燃气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和申报政策性金融性开发工具并落实各自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财政所牵头,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隐患排查治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新建改造等工作,加快对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的更新改造,按期完成2023年项目,到2024年底前完成燃气管道改造137.61公里,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加强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检查,杜绝质量安全隐患,切实抓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国土资源所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引导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等生产经营性燃气用户“瓶改管”,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牵头,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用好国、省燃气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镇级平台建设并打通部门信息壁垒,推动燃气安全监管与本地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城市燃气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模式,积极开展燃气管道泄漏风险智能监测试点,全面提升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水平。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镇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财政所、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完善气瓶质量追溯平台功能,严格落实“一瓶一码”充装追溯赋码建档、“扫码充装联锁”自动识别要求,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气瓶信息追溯,督促充装单位按要求将气瓶档案信息、充装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部门系统,严禁充装未纳入追溯系统管理的气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牵头,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服务管理,2023年12月底前实现配送信息系统建立全覆盖,实施送气工身份识别管理,推行配送专用车辆,对从事配送服务人员及工具明确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落实定位监管;配送人员应对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泄漏检查等服务。(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牵头,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准入条件和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重要燃气设施设备不达标、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整合一批“小散弱”燃气企业;建立燃气企业年度考核机制,对企业的组织机构、制度及应急救援、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范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应用。(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负责)

2.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推动我镇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成立光辉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应急办主要领导为副召集人,成员由司法所、学校、派出所、镇公共事务中心民政组、财政所、镇国土资源所、镇交管站、镇公共事务中心文化组、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镇综合执法办、镇消防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在镇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由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镇应急办、镇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组、派出所、镇交管站、镇消防工作办公室、镇综合执法办等单位派员组成,从即日起至2024年2月底办公室组成人员在镇公共事务中心建设组集中办公。督查组分设6个小组,分片督导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交办工作专班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由工作专班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针对行业或牵头责任人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全面梳理工作任务,既要抓好市级行动方案工作任务,又要统筹落实行业职责,确保一一交账。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组织成立以辖区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燃气安全整治责任人和整治内容,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资金保障、工作落实“四到位”,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最小单元。

(二)组织系统培训,提高行动水平。组织开展燃气专业技术培训。一是坚持培训四个方面全覆盖,镇级燃气专班召集人、副召集人、镇级职能部门、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网格员、燃气安全专项行动人员全覆盖;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全覆盖;餐饮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的单位有关人员全覆盖;参与城镇燃气专项行动专家全覆盖。二是强化培训实效,四个全覆盖类型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基层检查人员可适量增加培训时间;三是丰富培训方式,各责任单位在第一时间组织培训工作,采取集中授课和现场实例教学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理论和技能水平,有力保障和促进专项行动落实见效。

(三)加强统筹衔接,做好工作转段。专班成员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要系统性研究开展燃气隐患整治工作,结合今年来我镇已开展和正在开展的“光辉镇2023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城镇燃气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六个问题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等,开展阶段评估,固化阶段成果,列定隐患清单,确保有效转化,并全覆盖开展排查工作。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应与其他专项行动衔接统筹,针对转化清单和突出典型问题及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组织专门队伍核查,专班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市督导组的衔接和配合。

(四)规范数据录入,坚持问题闭环。专班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有效组织好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系统APP准确录入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对象餐饮企业及检查内容信息工作开展。一是住建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各级职责部门检查人员信息和各地燃气经营企业、餐饮企业信息,并组织相关职责部门检查人员开展系统APP检查录入工作的培训。二是录入的检查人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燃气具生产销售企业等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并实时录入检查数据;三是检查人员对录入的隐患问题跟踪整改,实现隐患闭环销号,后续录入整改情况;四是镇级工作专班督导组要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适实调度,采取现场抽验和系统数据分析相结合等方式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定期发布。

(五)提高排查质效,规范整治管理。专班成员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社区、网格员、检查人员、专家对“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问题履责”七个问题联动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和居民正常生活。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全面自查。排查问题见底到边,切实提高排查质量。现场排查分队原则上由不同部门组成的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排查中按要求填写签署“七个问题”现场排查问题移交公开表,并指导被排查人现场张贴。排查问题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确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有效管控措施,严防风险隐患漏管失控;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记录在册,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底数清、台账明。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倡导全社会共同监督,畅通问题线索反映渠道,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参与,自查身边隐患,积极反映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奖励制度。

(六)严卡时间节点,落实任务要求。工作专班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工作方案要求,倒排时间表、路线图,不等不靠、边查边改,分步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根治城镇燃气的顽疾痼瘴。

攻坚阶段。2023年10月至11月,集中攻坚“七个问题”,在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七个问题”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查细纠、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多领域、全方位、无死角消除风险隐患。

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巩固提升整治成效,进一步解决产生隐患问题的“硬伤”和制度管理、人员素质的“软肋”,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遏制新隐患产生。

“回头看”阶段。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隐患问题久拖不改,回潮反弹,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增量。

长效保持阶段。2024年7月起,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排查整治经验及时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加大安全宣传引导力度,逐步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严格监督执法,强化督促指导。专班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理清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执法事项,制定执法清单和计划,实施联合监管执法。重拳整治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影响恶劣的案件,严惩一批典型并及时公开曝光,强化惩戒警示效果,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深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自媒体、挂图、公益广告、“燃气安全随手拍”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牌(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宣传小视频专题节目、拍摄事故警示短片、抖音视频等各类方式,广泛开展燃气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将燃气安全知识、用气常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的内容。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气和应急处置知识,不断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行业头部企业作用,组织镇内有关燃气经营企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持续提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实力。

(九)强化督导检查,逗硬问责问效。镇级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阶段、年度拉通排位,由镇政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镇专项行动专班办公室要分别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采取书面提醒、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方式,对整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进展滞后、工作不实、推诿扯皮、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有关部门进行督促。对问题情节严重、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行动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再发生或省、市、区通报批评以及排名靠后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镇级督查组每月不少于1次下沉督查,督查结果以简报形式全镇通报。

镇级成员单位,分片督导组,自2023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农村燃气专项整治参照本方案执行,有关部门按本方案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职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