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州区光辉镇 > 其他法定信息

关于印发《光辉镇大气污染防治奖惩办法》的通知

2024-01-19 11:22 来源: 光辉镇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光辉镇大气污染防治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巴州区光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光辉镇大气污染防治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露天禁烧管控责任落实,有效防控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市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露天禁烧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露天禁烧管控,是指秸秆、杂草、垃圾、腊肉熏制等露天焚烧行为的管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建立以镇为单位、村(社区)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三级网格包保责任体系,将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具体地块和责任人,实行驻村领导包村(社区),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的包保监管体系。

第五条  各村(社区)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负责所驻村(社区)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监督、指导等工作,负包保责任;镇环保办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督查、巡查等工作。

第三章  火点认定

第六条  被区级及以上部门发现并通报的,一律认定露天焚烧火点。

第七条  被镇巡查组或点位瞭望人员发现,经核实无误后,认定为露天焚烧火点。

第八条  被辖区居民举报,经现场核实无误后,认定为露天焚烧火点。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九条  被市级以上部门发现并通报的火点,处被通报村(社区)挂联领导200元罚款,处被通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500元罚款,惩扣村运行经费500元。

第十条  被区及部门发现并通报的火点,处被通报村(社区)分管负责同志200元罚款,惩扣村运行经费500元。

第十一条  被镇巡查组、点位瞭望人员或群众举报发现并核实的火点,处火点所在社社长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因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导致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市区相关会议作检讨、检视发言的,由镇党委书记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镇大会上作检视发言,党委书记约谈后再次被镇及以上单位、个人发现的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良好,年度未被市、区和镇级相关部门发现焚烧现象的村(社区),年终对村(社区)集体发放奖励金1000元,个人工作突出的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点位瞭望人员及辖区群众发现露天焚烧火点,经核实无误后,对首个举报人(发现者)按照30元/处的标准兑现奖金。

第十五条  罚款、奖金由镇财政所负责统一征缴、发放,实行专账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依据《巴中市结果露天禁烧管理办法》(巴环委发〔2022〕3号)及《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不力约谈实施办法》(巴环委发〔2022〕1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