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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12-09 09:51

 

镇级各单位:

   为加强我镇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省市区采购相关规定,现将《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巴中市巴州清江镇人民政府

      2021628

 

 

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内部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市区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镇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我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镇政府牵头负责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府采购的副镇长任组长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所长任副组长,财政所及镇级各单位负责采购及资产管理的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政府采购专管员由财政所人员担任。党政办牵头建立我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我镇采购业务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各中心之间的采购沟通与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采购需求的必要性及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性。

(二)负责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三)负责审议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四)负责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 镇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有采购需求部门的年初采购预算,汇总并报财政所。

(二)负责召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三)负责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申报。

(四)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及履约验收。

(五)负责政府采购资料的归档。

第八条 镇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

(二)负责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指标需求。

(三)负责协助采购专管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标书的编制、开标、评标业务和采购合同的起草。

(四)负责参与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五)负责整理汇总采购资料,并报办公室归档。

第九条 镇财政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全镇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的系统编制。

(二)负责按采购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

(三) 因采购而形成的固定资产,负责对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条 镇纪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全镇单位各类采购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二)定期对各类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抽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及时核实、上报、追责。

(三)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镇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进行法律和规范化审核。

(二)负责提供采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部门按要求结合工作需求编制下一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出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报办公室汇总,最终由办公室报财政所。

第十三条 制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部门按工作需求提交采购申请方案,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原因、采购内容、规格要求、采购预算金额等采购涉及事项,报备镇政府办公室,由采购专管员报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审定其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预算及采购方式。审定内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并形成调查记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经审批通过的采购文件由采购专管员进行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申报

第十 采购组织形式确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 政府采购

一)采购项目申请。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申请,涉及专业技术或金额重大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求论证资料(含专家签字的需求论证报告、专家职称证件复印件、组织需求论证的图片资料)随其他采购资料一并留存归档。

二)采购项目审核。在实施预算金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时,要经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在实施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时,要经过讨论,项目业务部门向参会领导汇报项目具体事项,领导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三)采购项目办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采购相关制度办理采购业务。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涉及的各方单位做好信息沟通,采购专管员负责与巴州区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股、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做好信息沟通,项目业务部门和采购专管员及时向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采购项目重点环节开展情况。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设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和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确保坚持经领导集体决策通过、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原则的条件下开展落实。

(四)采购专管员填制巴州区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报区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股进行备案。

第十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选择3-5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的单位,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项目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开会决定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方式包括随机抽选、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形式,形成完整会议过程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表决结果。

第十 委派监督人员和采购人代表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采购人代表对采购现场评审进行监督,镇办公室出具监督人员介绍信。

第十 签订、公告及备案合同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需求部门和采购专管员审核确定采购合同内容,并将审核无误的合同交主要领导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后留存。

采购专管员负责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携备案表复印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合同备案页面截图交区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股备案,确保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工作。

十九 资金支付

采购需求部门将整理好的采购合同、会议记录、验收资料、采购过程资料及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交镇政府办公室存档后,由财政所采购合同规定支付供应商采购金额

二十 询问和质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询问和质疑的,由采购需求部门和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之内及时作出答复。如果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招标和非招标方式,根据不同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协议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三种方式。

一)协议采购适用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

二)公开招标适用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三)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第二十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四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法定范围内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报送区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股审批。

第四章  采购执行及验收

第二十  业务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具体执行按照合同执行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按照支付审批手续执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  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一)成立验收小组。可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的,应由办公室、采购需求部门镇机关纪委人员(不少于3人)组成验收小组因技术复杂等原因不能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的,应当邀请专家或相关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材料,列明验收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第二十  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对项目全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资料完整、真实、有效。采购专管员应对经办的采购操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材料等采购记录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整理归档。项目业务部门和采购专管员应确保采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一)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非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 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采贷等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八 强化运行监督

镇纪委应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多个角度、不同方位,对包括采购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参加对象都实施全过程监督。从查访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供应商等的礼品、礼金,或接受了有关方面的不正当权益;工作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监督采购员及其他采购相关人员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镇纪委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采购相关人员严肃处理,落实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原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七)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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