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城东环线清江镇段、清白路清江镇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清府发〔2023〕84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相关部门:
经审定同意,现将《巴城东环线清江镇段、清白路清江镇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巴城东环线清江镇段、清白路清江镇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巴城过境公路(简称巴城东环线)清江镇段、清白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征地拆迁和建设协调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顺利推进项目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城东环线清江镇段、清白路清江镇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来源由区人民政府划拨,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真实合规、合理支出、使用高效、专款专用等原则。
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补助对象
参与巴城东环线清江镇段、清白路清江镇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协调、勘测定界、测绘、丈量、确权、协议签订、征收期间管控、到村入户、协商、调处、收集、统计、核实、清场、矛盾纠纷调解等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协调工作相关的人员,主要包括参与建设项目清江镇段、清白路清江镇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协调工作的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从事征地拆迁建设协调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职在编干部职工、购买服务人员);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工作经费使用支出范围
(一)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调工作的日常业务费、宣传培训费用、测绘费、档案管理费、法律事务费用、会务费、劳务费、下乡差旅补助费。
(二)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设协调工作办公设备购置、网络建设维护费及日常办公所需的其它开支等。
(三)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设协调工作中涉及维稳及纠纷处置所需费用。
(四)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设协调工作过程中所用车辆租赁费用。
(五)其他合规、合理的不可预见费用开支。
第六条 工作经费使用标准
(一)办公设备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办公用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
(二)使用租赁的车辆,按租赁车辆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合理、合规的不可预见费用的使用需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七条 工作经费审批支出
(一)工作经费统一由清江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由具体经办人向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再通过财政所支付。
(二)因工作需要,需购买测绘、劳务等社会服务的,应按程序报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核同意后实施。购买服务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 监督和管理
工作经费实行先审批后报账,所有开支要合理合规合法,手续要完备,报销凭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认可,镇财政所对工作经费使用从严把关。
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使用,严禁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违纪违法的行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清江镇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