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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8-08 10:23 来源: 清江镇政府网

清委发〔2023〕63号

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镇级相关单位:

根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州府办函〔2020〕42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二、审批原则

(一)节约集约原则。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鼓励农户结合旧房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等,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在满足建房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原址修建。

(二)规划引领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应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公路铁路界限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变电设施(输电线路)等应当避让的区域。

(三)依规审批原则。在符合“规划管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按照“农户申请、村级申报、乡镇审批、区管转用”的程序严格审批。

三、组织机构

为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特成立清江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叶  准  党委书记

熊  孟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高大富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周  武  党委委员、副镇长

苟苡滔  党委委员、副镇长

唐  国  党委委员、副镇长、人武部长

成  员:赵  浩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赵  斌  清江自然资源所所长

张仕平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王  圣  财政所所长

吴海军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干部

王景玉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组负责人

陈建军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组负责人

彭仕乾  清江自然资源所副所长

杨义容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干部

刘  军  镇交管站负责人

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审核、督查、违建整改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赵浩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另下设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场核查工作组,由吴海军、彭仕乾、杨义容、王景玉四位同志负责全镇农村宅基地农房查勘、放线、竣工验收、日常巡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清江自然资源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和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村庄(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及安全管理。

(四)村(居)是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户住房建设管理的主体,承担农村宅基地资料报送、初审、管理和村民建房监管等职能职责。加强对建筑风貌、建筑质量、建筑安全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是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户住房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村宅基地协管员是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户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各辖区宅基地协管员由各村(社区)常职干部兼任。

五、申请条件

本村常住户口,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需分户,分户后在村里无房子无宅基地的;

(二)因自然或地质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公共事业发展、重大产业布局、响应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整体部署、参与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等节约用地指标致使原宅基地被征收、占用或收回,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申请宅基地用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2.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通过货币、易地还房安置等方式退出或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利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六、规划选址

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城市开发边界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区、国防军事、石油、天然气、通讯、电力和国省干道沿线等限制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建区域。

七、建房标准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不超过90平方米;4人的户按4人计算,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不超过150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二)农户建住宅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层。层数三层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300平米及以上的,须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承建施工,并向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申报、备案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农村建房户型可以在建管部门推荐的标准图集中选取。新建住房必须配置卫生厕所,提倡“一卧一厕”,并建有标准化粪池,应选用无害、防腐、防渗漏材料,远离饮用水源或其它地下取水构筑物。

八、审批管理

1.有在2个月内动工建房意愿的农户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书(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②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和家庭成员常住人口户籍表,原住房现状图片。

③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④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

⑤原住房权籍证明等其他相关申请要件。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并做好会议记录,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等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进行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以及外观风貌、功能配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并做好会议记录。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同时,各村(居)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则,督促申请建房户向各村(居)分别缴纳拆旧复垦保证金10000元到本村(居)集体经济账户,另督促承建工匠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5000元到本村(居)集体经济账户。各村(居)将农户申请资料(包含:农户书面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户籍证明(含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证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房现状图片及现农房权藉证明)、召开社员会(社员代表大会)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及会议照片、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居)公示原件及公示照片)和申请农户、承建工匠缴纳保证金凭证报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

4.镇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前现场核查。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场核查工作组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上报资料初审后,针对农户建房规划选址现场勘察,并出具相应指导意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清江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宅基地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其中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宅基地用地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对原址改建的,不涉及新增占地的,现场可以告知农户准予拆旧并要求农户进行地籍测绘(相关农户缴纳测绘费);对异址新建或扩建的,清江自然资源所负责对农户拟用土地性质予以现场初步认定,土地性质判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籍测绘不予报送资料,土地性质判定为一般耕地或林地先聘请有资质测绘单位对土地进行地籍测绘,测绘通过后,申请农户必须自行整治恢复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后(即满足土地进出平衡条件),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由清江自然资源所按照《四川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引(实行)办理》)或林地转用(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组按照要求办理)手续,待转用手续办理完成后提交镇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

5.镇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审批。镇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个月(或根据农户实际建房申请需要)召开1次全镇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联审会议,研究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联审专题会议由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副组长、镇级成员单位(部门)和涉及宅基地审批的村级党组织书记、宅基地协管员、社长参加会议,同时邀请宅基地申请农户及建房工匠负责人参加会议。若村(社区)级党组织书记、宅基地协管员中有1人未参加会议的,该次会议将对该村宅基地申请不予以审批。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场核查工作组和各村(居)要汇报前2个月内审批的建房农户放线及巡查工作情况。对2个月未开工或者未邀请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场核查工作组开工查验和宅基地现场放线的农户予以取消前期通过的宅基地审批资格,待其确需建房时再次进行审批,并在此次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由辖区宅基地协管员告知农户。对会议审核通过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6.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获批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拆旧和场地平整等工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宅基地协管员应邀请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场核查工作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在宅基地放线过程中,需对四至边界进行测绘锁定至经纬度或明确至具体参照物,并做好放线记录和签订建房三方协议(附件7)。

7.动态巡查和上报。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场核查工作组每月至少要开展1次全镇全覆盖巡查工作。各村(居)每周至少要开展1次全村(居)全覆盖巡查工作,并每月上报一次巡查记录表(附件8)。巡查发现未批先建、未放线建房、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农户,一律取消联席会议已审批宅基地建房资格,视情节轻重惩扣违规建房保证金并责令农户消除违法事实。

8.房屋竣工验收。待农户建房完成后,村(居)应及时提醒农户提交验收申请,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场核查工作组收到验收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核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并督促建房户于30日内全部拆除旧房,并督促异址新建农户完成土地进出平衡工作后向镇政府申请退还保证金。农户上缴的拆旧复垦保证金和承建工匠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待通过建房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农户及承建工匠,未通过的待整改完成验收后全额返还农户和承建工匠,验收不合格,现场下发整改通知单并限时整改,待整改完成后由农户再次申请验收。

九、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场核查工作组负责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巡查及现场核验审核工作,并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村(居)年度目标考核。

(二)经费保障。镇财政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预算,以确保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同时由镇财政所统筹各村(居)资金1.4万元,其中0.4万元用于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宅基地协管员经费,1万元作为各村(居)宅基地工作考核保证金。

(三)纪律保障。对出现违法建房的,将采取惩扣工作经费和纪律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对全年出现1起违法建房情况的村(居),由财政所对统筹该村(居)1万元保证金收缴镇级财政用于全镇宅基地违法处置和优秀奖励资金,并再次由财政所统筹该村(居)1万元资金作为该村(居)宅基地考核保证金,后续新增违法的,以此类推扣缴镇级财政。二是对出现违法建房村(居)的党组织负责人、宅基地协管员按照2000元/起/人进行惩扣工作经费,0.4万元工作经费惩扣完后,还有新增违法的,再按照2000元/起/人惩扣个人生活补助。三是对出现违法建房线索移交镇纪委调查,从严从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特此通知

    63号附.docx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委员会

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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