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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州区大罗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2-12 10:55 来源: 大罗镇便民服务中心

各村(居)民委员会,驻镇各单位:

现将《巴州区大罗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巴州区大罗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根据《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巴州区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区发改〔2021〕54号)精神,为规范大罗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秩序,保障全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全镇水环境持续改善,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结合大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全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从根本上治理乡镇小流域水污染问题,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全镇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征收范围、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大罗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村(居)。

(二)征收对象:凡向全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镇住建部门、各村(居)委托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签订代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用自备水源(自行取地表、地下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镇人民政府委托区税务局在收取水资源税时一并收取。

(四)征收标准:各村(居)污水处理厂已建成的,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在建污水处理厂及取得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污水处理厂,居民污水处理费0.4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

三、运行管理

(一)各村(居)公共供水企业按月代征污水处理费,使用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的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在票上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其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分账核算,并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上月实际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确认数额后,向各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正式票据办理资金征缴;镇财政所应当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汇总代征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将征缴的污水处理费足额缴入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缓缴或不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区税务局按(川财税〔2020〕17号)执行。

(二)各村(居)在每年的1月20号前向镇人民政府申报当年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镇住建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区税务局申报和缴纳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申报和缴纳期限与水资源税相同。

(三)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镇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相关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四)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五)征收单位及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等进行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按5%执行。年终镇人民政府按代征单位实际征收金额结算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到代征单位。

四、水量核定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计征,其水量核定方式为: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镇人民政府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末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优惠减免对象

对污水处理收费范围内的公办敬老院,以及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家庭、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免征污水处理费;对民办养老机构以及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家庭,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用水分类

(一)居民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七、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用水企业、经营户、个人自觉地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加大征收力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严格规范程序,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八、执行时间及其他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由镇住建部门、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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