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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梁镇财务管理制度

2023-03-13 20:23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严肃财经纪律,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各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年初按收支范围和标准编制财政综合预算财政所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口径”,总预算会计对各单位编制的财政综合预算汇总审核,报政府审查、经镇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送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资金使用管理

1.镇人民政府和镇级各单位在实施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要实行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实行民主决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政策规定按程序实施。

2.“三重一大”包括内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排,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上级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拆迁安置等。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投资项目的安排(包括财政性资金和群众等资金实施的项目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制定,重大工业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安排。大宗物资和各种设备的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各类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置(含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租赁)。镇党委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涉及经济民生等重大项目安排。超预算支出的大额资金,对外大额捐赠、赞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各类资金的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通过议标等方式确定的工程建设、资金发包、资产出售等。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三、规范收入支出管理

1.收入管理:各办(所)、中心的经费存款,一律统一存入财政所开设的银行帐户,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单设帐户;各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收入、应缴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收入、非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财政安排给各办(所)、中心的财政性资金,直接进入财政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统一帐户,财政所将按收入性质记入各办(所)、中心存款明细帐。任何单位的资金收入和应缴各项罚没收入不按规定缴存国库的,一律视为小金库。

2.支出管理:上级财政预算给各办(所)、中心的公业务费,实行实报实销。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核镇长审签。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3.专项资金管理: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惠农政策直补资金必须直达项目和农民一卡通。属单位、工程项目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和一事一议等程序并签订工程合同,完工后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金直达项目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现金支付和本单位代领以及二次支付,做到专款专用。

4.现金管理:镇政府所属办(所)、中心,平时的经常性支出都要实行公务卡消费,不得提取现金支付,各单位凭公务卡消费实际原始发票及银行刷卡清单经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镇长审批后报财政所审核后填制授权委托书,支出直达货款单位及个人。凡遇突发事件救灾抢险等急需现金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必须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单位在办理好相关财务手续后提取,五日内按程序列报支出。

5.项目资金管理:各类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要求的程序进行,编制项目预算,实施完成后,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程序办理。同时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6.工资发放:财政所按预算审定通过给各办(所)、中心的个人工资、福利报酬,根据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财政所统一造册,工资表划入个人工资帐户进行直发,核算会计根据签字后的工资花名册登记入帐。

7.会议费管理减少参会人数乡镇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正式参会人员的5%以内。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能通过发文件解决的,就不集中开会;提倡多个会议集中召开。压缩会议开支,不租用星级宾馆、饭店开会,不准到旅游景点召开会议。没有经费来源的会议,一律不予审批。乡镇会议一般不提供伙食及住宿,确需提供的,由办会单位负责且伙食补助费按区府办〔201499号文件三类会议标准执行。

8.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报销要有来人单位的公务接待函及镇主要领导审批单,才能报销。报销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10人以下的陪人数不超过2人、10人以上的不超过3人,原则上在镇伙食团接待每人每次午餐标准不超过30元。

9.伙食团费用管理:政府和各办(所)中心工作人员正常上班在伙食团就餐的每人每天由单位补助伙食费10元(早餐2元、午餐5元、晚餐3元)直接补助给伙食团,不得补助给个人。政府和各办(所)中心工作人员下乡和不在伙食团就餐的不予补助伙食费。政府分管后勤的负责人必须落实专人会同伙食团工作人员严格登记每天就餐人员就餐审核把关,每月月末将就餐人员补助的金额、报送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将伙食补助费直达伙食团。

、规范差旅费住宿费管理

1.镇级单位工作人员进城到市区出差,往返车费凭公共汽车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原则上不得在城区安排住宿,确需住宿的需乡镇主要领导批准。住宿费按每人每晚200元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凡是在城区有住房的、未住宿或在亲友处住宿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乡镇工作人员到城区参加会议,由办会单位负责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也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乡镇工作人员在本辖区内下乡要填下乡审批单,镇党委、政府领导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下乡由书记、镇长审批后办公室人员登记工作去向台账;各办(所)中心工作人员下乡由办(所)中心负责人审定,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按实际下乡天数每人每天可发误餐补助30元,下乡期间必须主动向提供伙食的居民户支付伙食费,不准要求村、组集体公费接待。乡镇工作人员在本辖区内下乡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

3.乡镇工作人员出差、学习培训、办事考察等住宿费用应全面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回镇报销时凭刷卡有效公务卡消费凭据和住宿发票报销。无公务卡刷卡消费一律不予报销。

4.取消租车费。《巴中市巴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巴州府办〔2014〕99号)第二十二条有关租车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5.政府如遇救灾、抢险、参观现场会等特殊情况需急需用车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车,未经请示一律不予报销。租车标准平梁、东兴、福星、青山办事处一天(5小时以上,后同)200元,半天(5小时以内,含5个小时,后同)100元,较远的同心村、宝城村、松林村一天300元,半天150元。

强化财务监督管理

1.设立报账员:政府机关、各中心均应设立一名报账员,主要负责本单位收支报账、票据领取及管理等工作。

2.财务审批核对次月1至10日审批上月费用,过期一律不报账。每月末,各办(所)、中心报账员应与资金会计、核算会计核对本月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款项资金的收支余额,资金会计月末应与相关机构核对收支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上下往来相符。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看有无弄虚作假,收支票据是否规范,经办人员和财务审批、审核领导签章是否齐全等,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要素不齐全,收支票据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应予以补充和完善,严禁白条子和票据不规范的原始凭证支付资金和报帐,财政所每月月末必须向党委、政府提供政府及各单位收支余额表及资产负债表。

3.票据管理:各办(所)、中心领用的财政性专用票据实行严格缴销制度,收入的各种票据必须在财政所领取并登记号码,回收销号,实行专人管理,财政所在单位登记入帐时严格审核,对各单位所使用票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出据白条或自行购买无效发票进行使用。

4.档案管理:财政所统一对各办(所)、中心财务档案进行保管,规范财务档案,保守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办(所)、中心的财务秘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借阅单位的财务资料。

5.公业务费报销原则:管理好政府机关经费和各办(所)中心费用是分清承受主体的关键,政府的公业务费用于解决机关正常运转,各办(所)、中心工作开展的支出一律由各办(所)、中心独立负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职工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政府机关和单位承担的外,其他一切费用应由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职工个人负责;涉及政府机关和单位及个人共同负担的开支,应实行按比例分摊的办法进行分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职工涉及出差、学习、会议等发生的费用,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6.政府集中采购原则:政府和各办(所)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每年必须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严格把关,确需政府采购的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部门备案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采购。镇级各办(所)中心未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自行购买支付的一律不予入账报销,财政所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

、逗硬落实财务制度

1.财政运行情况汇报:财政所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每季度向党委、政府汇报镇财政及各村(居)、中心财政收支情况,数字要准确,内容要详实,真正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提供决策依据。

2.坚持财务公开: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益及透明度,达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的。政府各办(所)中心必须根据财政所提供的各种会计信息,以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按月或按季向职工公布,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及时处理和向领导汇报,每次的财务公布和问题处理都必须作好详细的记录。

3.严格违规处理:政府所属办(所)中心在财务管理上务必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办(所)中心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财政所对其技术性、政策性和法规性进行指导和审核,各单位不按规定执行财务制度,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

        标准

 

 

职级

省内住宿费标准

成都

除成都外的其他市州

市内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50

410

390

其余人员

350

300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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