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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22-09-07 18:32

为加强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及工程长期良性运行、持续利用,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工程管理规范、长期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有利于工程效益的长期稳定发挥,有利于管理单位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指以解决人饮为主要目的,在建制村以及有关村民小组兴建的供水工程。适用于我镇域内使用国家各类投资、群众自筹资金及其它社会资金兴建的各类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建设形式,分为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延伸到村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行政村内新农村聚居点及本村分散供水工程)。

第五条  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安全饮水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工作。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水利负责人负责对安全饮水的规划建设、水源保护、水质检测、财务收支、经营服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镇域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各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良性运行和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八条  各村(社区)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日常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推行收费微利,累积维修基金,达到以水养水的目标,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条  各村(社区)要成立农村安全饮水专管机构,专管机构负责人由村主任兼任或指定专人,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水利岗具体负责辖区内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及对建后运行监管、定期检查、指导督办和工作考核,确保各供水工程运行正常。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规模较大的集镇及跨村供水工程(花溪水厂火烽水厂、龙骨水厂及其管网延伸工程),经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投资部分产权归属镇政府所有,委托水厂所在项目村,成立供水站进行经营,管网延伸部分由各具体落实该村水利巡管员和制定运行管理制度。

(二)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规模较小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经工程竣工验收后,资产交由项目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受益村落实专管人员和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主体工程(蓄水池、村级主管网),产权归属受益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管理运营模式可采取: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管理、供水合作社管理、村集体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

(一)供水管理单位根据供水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岗位和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进行考核。要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卫生部门颁发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定期养护维修制度。要求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检修一次设备,每月对蓄水池清洗消毒,每月巡查一次供水管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三)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加药记录水费收缴和运行工作日志等,资料要完备真实并有专人管理。

(四)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和用水户回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后可扩大供水范围。各自来水厂可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设置农村供水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经常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有偿服务,确保群众长期受益。

第三章  水价核定、水费收缴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核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按照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可根据本村运行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供水水价为成本水价,不得搭车收取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与供水无关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供水工程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或补助工资)。

2)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3)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4)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折旧费和大修费)。

5)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6)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7)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的适当利润。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水价可按照以下规模类别确定合理的供水价格。

1)规模较大的集镇供水工程(场镇自来水厂),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按照定价程序报批。

2)规模较小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价经村(社区)两委会、党员、群众代表大会通过讨论确定水价,报镇备案后执行。

3)供水水价确定后,运行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公示栏,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实行合同管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签订供水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供水。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逐步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制度。水费实行月清月结制。

管道进户处必须加装合格的计量设施。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计量水表配置管理,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征收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组价征收方式。用水户除了承担抄表计量水价外,还要承担因管路损失、维修损失、分表与总表的误差等损失,采取平均分摊的办法,以水表或用户为单位分摊。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行月清月结。每月定时抄表缴费,抄表数必须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用水户,用水户接到水费通知核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根据供水合同约定限制供水。2个月内仍不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农村供水工程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抄表计价水量。

对于暂未安装水表的单村供水工程经村民会议研究决定,可先按年或月固定水费收取。

第四章 维修基金制度

第十七条  各村组建的供水管理单位(个人),在管理供水工程的同时,必须筹集工程维修基金,要建立专账,专项使用,镇政府、村(社区)应进行监督。各受益村管理的供水工程由受益村筹集维修基金,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并由村监委会对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镇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实行月提取制度。在水费中按月按吨核定,分摊计入水价成本,随水费一并征收,直接提取,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质保期满后,取水制水设备、电气设备及干支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入户工程维修改造不予列支。

第二十条  设立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专项基金。公共运行经费安排一定数额的维修基金,用于补助村级供水工程维护费用的不足部分。

(一)公共运行经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维修基金并纳入预算管理。因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损毁需重建或维修资金量较大的工程,由公共运行经费另行安排专项资金。

(二)级维修基金主要解决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管护资金缺口,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因水源发生问题时可由管网延伸村公共运行经费适当予以补助。

(三)未建立和收缴饮水工程水费和维修基金的村(社区),不得安排使用公共运行经费维修基金。

(四)由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集中供水村制定级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申报、核定、使用等相关具体细则。 

第五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村、受益区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水质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会同镇国土所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捕捞、畜禽养殖、游泳。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建设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水源水质的活动。

(三)水厂生产区的外围5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定期对水源工程设施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警示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六)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七)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征得供水单位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水源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标准要求恢复或依法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对接区卫健局疾控饮水监测中心做好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要定期邀请疾控饮水监测中心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检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时及时向所在村(社区)、镇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供水应急预警系统。要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建后运行管理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村(社区)供水运行管理工作将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并与村干部的绩效工资挂钩。对各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工程损坏严重或长时间停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要依法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 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 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 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 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者;

(六) 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二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 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 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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