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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2021-07-18 15:56

根据《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实施方案》(川农业〔2015〕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巴财农〔2021〕8号)、《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财农〔2021〕13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我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对象、范围、发放方式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乡镇(街道)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原则在2021年9月30日年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 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是享有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并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对一些具体情况界定如下:一是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农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现已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农户,不影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三是对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变动的承包农户,不影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四是对承包耕地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对承包耕地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五是对承包耕地的整体消亡农户,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得再以村组集体或他户名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六是以上未列举到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依规予以确定。

(二)补贴范围。为统一口径,全区暂不使用航测确权面积,均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对2014年农户土地承包未进行确权登记的回风、西城、东城和巴中经开区时新、兴文、奇章6个街道办事处按2005年换证时证书上的土地面积登记,其他乡镇(街道)按2014年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摸底调查表登记面积登记。在此基础上,剔除11类面积:一是国家建设占地(如城市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水库、工业园、物流园等国家建设占地);二是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占地(如村组道路、农田水利、聚居点集体建设占地等);三是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等占用的耕地,即便是恢复耕种但未达到地力保护标准的均不能申领补贴;四是承包农户建设占地(如农户建房、建水池、挖渔塘,修入户路、村聚居点农户建房占地部分等);五是抛荒一年以上未耕种的土地;六是土地增减挂钩和贫困户分散安置项目中农户旧房复耕土地尚未承包确权的面积;七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八是国有农(林、茶、桑)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未发包耕地;九是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十是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已租待征建设占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非农征占地复垦后未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面积;十一是农户自留地不得纳入补贴面积。

对种植药材、花卉、苗木、果树、茶树等的耕地,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可申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资金。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第一批资金4285.4万元,第二批资金1072.8万元,上年结余结转资金1.06万元,合计5359.26万元。

(四)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由区财政局统筹计算确定。

三、工作步骤

(一)村申报。2021年7月 25日前,各组根据本年度“一卡通”补贴对象所需基础信息、2020年度承包农户耕地流转、征占用及耕种情况进行逐项核实、并由农户签字认可后上报到村/社区;2021年8月2日前,村/社区组织工作组对组上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实;或村、组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一次性的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申报。村级/社区业务办理人员通过系统将补贴对象提供的基础数据信息,例如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民族、联系电话、是否户主等),补贴申报信息(承包耕地面积、代耕代种和流转面积、不予补贴面积、实际补贴面积)和材料信息(代耕代种和流转材料等)内容录入或上传至系统当中,完成基础数据的申报备案。

(二)村公示。8月9日前,村级/社区业务办理人员通过系统将公示的发布渠道、公示时长、公示开始结束时间、公示标题、补贴面积等土地面积信息和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形成电子化的数据留痕。采取查看、张榜、短信、会议、广播等形式公示每个农户的承包、代耕代种和流转、不予补贴、实际补贴面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申报的数据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乡镇调查核实。村级面积公示结束后,系统按照预先设置好的电子化审批流程自动流转,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可通过系统对村级上报的申报数据进行查看审核。对于不符合审核要求的申报数据,系统提供退回功能,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可通过系统退回申报数据并填写相应的退回理由,村级/社区业务办理人员可根据退回理由重新进行资料的申报工作。申报数据审核通过后,系统按照设定好的流程,进入乡镇公示环节。

(四)乡镇公示。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可通过系统将公示渠道、公示时长、公示开始结束时间、公示标题、补贴面积等公示基本信息和全乡镇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形成电子化的数据留痕。采取查看、张榜等形式公示农户和村组的承包、代耕代种和流转、不予补贴、实际补贴面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核实的数据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区调查核实。乡镇公示结束后进入区调查核实审核环节,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可通过系统全面汇总本区范围内所有乡镇报送的申报数据,区农业农村工作人员通过系统进行批量认定操作,并上传相应的调查材料作为佐证材料进行关联匹配。批量认定完成后数据自动根据电子化运行流程流转至区财政局进行补贴标准核算阶段。

(六)区补贴标准核算。区财政局工作人员核算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后,系统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电子化流程,自动流转至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处,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看区财政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区补贴标准确认阶段操作。

(七)区补贴标准确认。区财政局工作人员核算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后,系统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电子化流程,自动流转至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处,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看财政部门的相关数据,并通过系统对区财政局核算的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情况进行确认操作。

(八)两级资金公示。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确定好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后,系统按照预定设置的电子化流程自动进入到补贴资金公示环节,工作人员可通过系统将补贴资金公示的公示渠道、公示时长、公示开始结束时间、公示标题、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等基本信息和全部公示对象的基本进行记录或上传,通过系统的方式进行留痕保存,公示到期后工作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公示确认。两级资金公示发布后进入两级资金公示环节,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可通过系统进行投诉和公示确认。

(九)补贴结算。两级资金公示确认后的补贴对象可以申请补贴结算,并推送补贴对象到发放系统进行补贴资金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经办人员专项抓,村、社干部具体抓,并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培训业务人员,确保国家惠民惠农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工作,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对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补贴一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汇总及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核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个人、组织,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0827—5228623 ,区财政局:0827—581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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