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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07-21 11:39 来源: 曾口镇党政办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市民办〔2021〕42号)、《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巴区民政〔2023〕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认定时间

2023年7月20日至8月25日

二、复核认定对象

2023年7月底在册的全镇城市及农村低保对象

三、保障对象范围和重点核查对象

(一)保障对象范围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为:一是持有城乡户口的常住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整户获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 1-1.5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成员中的重病、重残、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老人等无收入来源人员可以获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单人保”。

重点保障共同生活成员中含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因学人员、重症精神病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军烈属、服刑人员、艾滋病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失业人员等生活困难家庭,脱贫户中的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中的困难家庭。

(二)重点核查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我区低保保障标准1.5倍;

2.申请对象中有财政供养人员、领取社会保险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且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清退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5.家庭人均现金资金(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

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低保月标准24倍的;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7.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已满18周岁的大专、本科在读人员视为无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法定赡抚养义务人且其法定赡抚养人有赡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赡抚养义务的;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9.低保家庭在读大中专、本科学生现已毕业的;

1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进入贵族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11.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1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3.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或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待遇的;14.未按程序进行“近亲属人员”备案的;

15.户籍为市外的;

16.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17.其他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三)保障标准确定

1.坚持“整户施保、单人入保、分档补差结合”原则。

2.通过入户调查,准确掌握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通过收支算账测算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一是低于低保标准线的整户纳入,按人均补差金额和人数确定保障档次。二是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1.5倍的,单人入保,保障档次根据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确定。

3.实施分类调节补助,困境儿童分别每人每月 100元。

四、方法和步骤

低保复核认定工作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按照入户调查、索函取证、邻里走访、张榜公示、资料审查、信息核对等方法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20日—8月5日)。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杨川同志任组长,镇纪委书记蒲仕志同志、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孙国锋同志任副组长,民政工作人员、各驻村负责人和村(居)主任为成员,层层把关严格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张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要成立相应的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动员,吃透政策,掌握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办理流程,为审查复核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审批阶段(8月6日—8月25日)。一是入户调查。村居低保调查小组对低保享受对象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入户率要达到100%。在调查中要收集家庭财产状况、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就业情况等。调查人员及被调查对象要对调查结果负责,并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二是全面复核认定。镇民政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进行集中复核认定,确定享受情况,并按要求录入“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系统。三是发起核对,复查变更的同时,同步在“天府救助通”系统中录入“委托书”“授权书”,并发起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四是公开公示,村(居)根据复核认定结果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是随机抽查,镇公服中心加强对各村(居)复核认定工作抽查督导力度,确保监督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由村(居)主任把舵主抓,镇驻村干部全程参与,村(居)“两委”成员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精心安排、有序推进。工作中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困难群众排查、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以及动态审核清理等工作职责,确保对象精准、阳光操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坚决纠正不入户调查、不公示、不备案等问题,确保低保经办过程公开公正;二是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三是入户调查表由村(居)两委成员两人以上签字(协理员除外)确认、驻村干部复核签字。

(三)认真开展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和村(居)民小组组长等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备案登记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村存档,一份上报镇公服中心存档,档案要单独存放,要确保办理程序规范,办理环节透明,对象评定准确。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纳入,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四)做好救助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更新工作。各村(居)要结合年审复核协助做好救助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更新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与业务数据同步。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督查问责。各村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群众申请,杜绝“人情保”、“关系保”、“漏保”、纠正“土政策保”、“轮流吃低保”和“解决问题保”,各驻村干部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严禁“当甩手掌柜、低保工作村社干部说了算”的现象发生。严格执行入户核查、张榜公示、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工作经费、优亲厚友以及简化程序“走过场”形式主义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低保补助的工作人员将严肃纪律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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