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州区人民政府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0-08-24 15:25 来源: 区政府办

解读链接:关于《巴中市巴州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巴州府办〔202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

现将《巴中市巴州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巴中市巴州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巴中市巴州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区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区改造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安排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转移支付资金(住建部门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和发改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整合使用)和居民自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第三条  小区改造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小区改造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评审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预(概)算,确定小区改造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小区改造资金预算,对小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编报和审批。

区住建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

区房管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编制,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执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相关工作,发挥就近就便监管优势,强化辖区内项目监管,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条  小区改造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物业服务、安防等基础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扶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  老旧小区改造要充分发挥社区主体作用,尊重居民意愿,动员小区居民以建立维修资金的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原则上老旧小区受益居民按小区内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筹集维修资金(基础性改造不低于4元/㎡、改善型改造不低于6元/㎡),居民自筹资金专项用于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居民自筹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自主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由街道办事处代管。因拆迁、灾害等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申请退还该房屋分户账内结存的资金余额,并注销其分户账,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该户维修资金随之转移,不得退还原房屋所有权人。管线单位按照“谁出资、谁受益”原则落实责任,通过直接投资、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小区内以及小区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

第七条  老旧小区改造要因地制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改造计划,严禁产生新的债务。

第八条  区财政局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  区财政局应及时下达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预算,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十条  老旧小区改造严格执行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程序,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先落实资金来源、后启动实施”、“先规划、后设计”、“先财政投资评审、后招标”的顺序组织实施项目;对应进行而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未执行财政投资评审作为招标控制价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停拨付财政资金、扣减项目绩效评价分值。

第十一条  小区改造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巴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小区改造资金实施期限为2年,期满后,项目资金有结余的或小区改造资金结转满两年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区房管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小区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运行监控,严把支出审核关。每年终了,区房管局要做好项目主管部门自评工作,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小区改造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小区改造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小区改造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