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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2021-12-21 09:08 来源: 巴州区政府

解读链接:解读《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2021年修订)

巴州府发〔202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巴中莲山湖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州府发〔2017〕13号)和2018年印发的《巴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巴州府办〔2018〕39号)同时废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清爽巴州、奋进巴州、幸福巴州”奋斗目标,按照“三强三同步”基本路径,实施“四大工程”,统筹“四大突破”,推进“四大提升”,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川陕渝结合部现代商贸物流集聚区、川东北城郊文旅康养示范区、全市绿色工业发展示范区“四区共建”,为建设“三市两地一枢纽”贡献巴州力量。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全面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区长对分管和联系领域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等工作履行“一岗双责”。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区长处理相关工作,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和协调区长、副区长的重要活动;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区长因公外出、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区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原则上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等外出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互为 AB 角的领导同时外出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报区长决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区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七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八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全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第十九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运用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的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区司法局应当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即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七条  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社会稳定、重大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投资计划、政府债务管控、重大资金安排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和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初审后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审查,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政府的决定,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一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区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二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三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依规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区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区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七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长碰头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区级有关单位(含中央、省、市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城区学校、医院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级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负责人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代表、优秀民营企业家、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1名领导同志列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设置法制审查专席,由区司法局落实1名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相关利益方、媒体、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10天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重要议案;讨论决定区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投资、招商引资、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干部人事事项;讨论通过表彰奖励、命名等事项;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听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决定跨副区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讨论决定由区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收集汇总后报区长审定,或者由区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议题和文件于会前上传至协同办公系统。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督促限时办结。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按要求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或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请假,需提前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同时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如需其他人员列席,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区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本周重点工作,研究需要相关区领导配合支持的事项,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其他事项。区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星期五召开。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级有关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报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

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综合性工作会议,区长和相关副区长出席,原则上只安排1名领导讲话,根据需要确定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专业性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出席讲话;根据需要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承办部门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1周将会议方案和领导讲话等材料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工作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涉及两位及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区长、副区长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讨论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等。

区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印发会议纪要,确需印发会议纪要的,一般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或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区政府两位及以上领导共同召集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区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督促限时办结。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主动报备。会议一般不印发纸质材料。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统筹安排,原则上每周三、周四为“无会日”。提倡网上办公,能现场办公、电话、短信、视频连线解决的一律不开,能套开的不单独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会议通知,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区政府名义(含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地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各地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区属国有企业,一般不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  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地区、本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地方职权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必须经本单位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送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区长阅批。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报市政府和区委的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区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区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区政府名义(含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一般公文按分工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如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经相关副区长会审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事务性文件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公文坚持“谁起草、谁界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要对拟发公文的政治性、政策性、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必要性负责,分管副区长要负责对签发或审核后报区长签发的公文严格把关。

区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如同意、拟同意、建议xx等)。“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建立健全发文计划和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发扬“短实新”文风,减少配套发文,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重复上位文件篇幅超过70%或重复已有部署较多、创新举措很少的,不予发文。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印发文件应精准确定主送和抄送单位,不得随意向不相关单位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全面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单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书面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单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按活动性质由区相关涉外部门审核后报送。

第五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掲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地方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五十六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外,严禁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节庆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到旅游景区开会学习考察。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七条  改进区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自觉遵守宣传报道纪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副区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服务工作大局,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区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区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六十一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区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区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办理区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区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对《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重点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等进行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落地落实。

第六十二条  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  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区政府每年开展综合性大督查,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

第六十四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等重要依据。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正向激励力度,同时对排名靠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

第六十五条  对区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目标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推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六十七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区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区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区政府领导每年领衔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各1件。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办好政务访谈(含区长在线访谈),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归口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向区长报告的需说明分管副区长意见。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高效准确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和特殊敏感事件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后,须将事件概况和上报情况及时报告区长和分管副区长。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须经区长同意后上报。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讲话、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省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报告或在区政府会议上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某项工作涉及多名领导、多个部门的,实行牵头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严禁推诿扯皮。代表区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区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区委区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持之以恒推进正风肃纪,落实市委“讲真话、做实事、去繁冗,有情怀、扬激情、反颓废”的18字作风要求,旗帜鲜明坚持“三实”反对“三虚”。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条  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区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按《巴中市巴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八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开本区外出,应提前1天报告区长,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若分管、联系领域工作遇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应主动协调AB角领导妥善办理。区长、副区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的区政府领导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区外出参加会议、开展政务活动,原则上1日以内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2日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并保持通讯畅通。因上级临时性会议、紧急公务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备的,需在事后报备时说明原因。区政府组成人员离开本区外出按规定同时向区委请假。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五条  区政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解释。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巴中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决策程序,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执行全过程,重大决策须经充分论证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利益的应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

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合理界定区政府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区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区政府运行整体效率。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的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重大投资、招商引资、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干部人事事项;

(五)讨论决定表彰奖励、命名、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听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八)讨论决定跨副区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由区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讨论决定需要区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或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依法、依规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三章  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原则上每10天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区长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1名领导同志列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设置法制审查专席,由区司法局落实1名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相关利益方、媒体、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规模,除固定列席人员外,只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牵头区级部门、直接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议题并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后即退席。

第九条  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副区长作补充说明。

第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区政府常务会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承办部门(单位)对参会部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应现场作出解释说明。区长末位发言,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区长、副区长或者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报告。

第十二条  坚持区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第四章  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第十三条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提出,区长确定。区政府办公室拟定议题审批单,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核报区长审定。

提交当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题的截止时间(以议题申报单审批时间为准)为会前2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区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议题承办单位须在会前1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议题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分管副区长和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区长审定。

第十五条  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议题材料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一般应包括起草背景及依据、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请示事项、论证和审议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或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下步工作建议。

区政府办公室各分线文秘人员和联系副主任应严格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议题材料应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依据性文件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需附上位文件;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名义印发、面向社会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应附政策解读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舆情应对方案。

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依程序交区司法局或区市场监管局审查。相关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中如实反映。

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提请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联系副主任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列明主要分歧所在及各方理据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区长审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特殊情况仍需上会的,应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一律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凡是征求意见不充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到位、必要的风险评估未开展的一律不上会,议题不成熟和要件不齐全的一律不上会,非极特殊情况临时报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

第十八条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的议题材料一经区长审定后 原则上不再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经区长同意。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实行无纸化,会场不为列席部门 (单位)摆放议题材料。会前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将议题材料上传至云端供参会人员研阅,参会人员自带移动终端参加会议。

第五章  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审后报区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须作重大修改的,承办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原则上于会后 5 个工作日内送签。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定需报区委审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委,紧急事项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并按季梳理汇总进展落实情况报区长、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区政府常务会决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新闻稿由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报道,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对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区政府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议题汇报时,原则上不照读原文、不汇报与审议事项无关的内容,提倡简明扼要、脱稿汇报。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收到议题材料后应认真研读,提前掌 握议题涉及内容事项,结合职能职责和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做好发言和应答准备,会上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 询问,不发表与审议事项无关的内容,不作一般性表态和工作汇报。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书面征求意见不一致的应现场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一般应由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实行候会制,列席人员在与本单位有关的议题审议结束前不得离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须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会议期间不得在会议室内接打电话,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扰乱会场秩序,保持会场安静。

第三十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议题材料未经审核通过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扩散,不得将涉密议题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以及分歧意见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议题汇报部门(单位)可带1名工作人员参会,未报名不得进入会场。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对区政 府常务会议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时反映每次会议出现 的违反会风会纪问题,并作为提醒、通报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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