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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1-05 17:32 来源: 巴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巴中莲山湖新区、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巴中市巴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巴中市巴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控制、消除生态环境隐患,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巴中市巴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巴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区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环境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警体系。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各部门(单位)在区委、区政府的指挥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职能职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应对处置。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处置合力。

(3)规范管理,科学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加强宣传、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支撑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1.5 响应分级和应对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等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详见附录1)。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应对,或与涉事县(区)政府共同组织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涉及相邻县(区)行政区域,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当市政府或更高级别组织应对时,本级专项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应急响应。

1.6 预案体系

巴中市巴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各类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响应方案和工作手册等组成。本预案与《巴中市巴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区级层面组织领导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区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是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实行以专项指挥部应对为主的扩大响应,成立“巴中市巴州区XX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区直有关部门和涉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当指挥长带领有关副指挥长、各工作组到现场组织指挥时,指定一名副指挥长牵头,抽派各工作组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在区应急指挥场所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汇总,协调督导落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

2.1.3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靠前指挥。

2.2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区指挥部组成

区指挥部是区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门负责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区级专项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巴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科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林业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气象局、区人武部、武警巴州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涉事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2.2.2区指挥部职责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向区政府提出预警

发布建议;

(2)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先期处置;

(3)负责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4)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5)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6)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

(7)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9)督促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2.3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巴州生态环境局,巴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巴州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各1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及区应急委员会、区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做好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巴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区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区委宣传部:指导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区委网信办:协助开展网上相关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通信、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区教科体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受灾群众符合救助政策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安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物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控制;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组织技术专家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方案;负责组织或协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区水利局:参与涉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参与水利行业内水电站、水利工程及所管辖水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参与景区、旅游团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巴州区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国资局: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治理,以及重大林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级救灾物资的调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区气象局: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域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人武部、武警巴州中队: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2.4 区级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临时成立“巴中市巴州区XX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若干现场工作组,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区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应对需要增减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巴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以及社(舆)情等信息;承办区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区级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应急处置组

由巴州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巴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组织编制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频次及监测分工;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组织开展事件发生地相关水域水文监测、气象监测等其他监测工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局、区林业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地区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负责事件应对区级经费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性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社会维稳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发生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专家技术组

由巴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建议。

(9)调查评估组

由巴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工作要求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污染损害评估。主要对事件的起因、过程、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核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核实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2.5 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做好与属地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落实防控、预警和处置措施,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强化应急保障,定期开展演练。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第一时间科学开展应急处置。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原辅材料等风险物资、应急物资装备发生变更等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和应急资源再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

3.2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健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实时监测监控污染风险,依法依规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3.3 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可能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区政府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接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环境污染物处置的行为。

(2)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污染物等基本信息,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3)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初步判断事件程度,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及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并协助事件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专家组专家集中;从区环境应急平台调集事发企业或单位的档案、应急预案等资料;视情况联系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和处置。

(5)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组评估事件等级。

4.2 程序和时限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巴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日常巡查、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巴州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巴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巴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生态环境部总值班室,同时报告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生态环境厅总值班室,同时报告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巴州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地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网络、传真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资料。

4.4事件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及巴州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邻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5.应急响应

5.1响应指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1)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迅速响应,组织监测分队、专业队伍、应急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提出并确定处置方案,组织应急装备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3)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赶赴现场并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1名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担任应急处置现场联络员,并逐级上报备案;

(5)根据事件发展和应对需要请求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支援。

5.2 相应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现场应急处置

5.2.1.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5.2.1.2指挥和协调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现场指挥由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或巴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或者由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配合,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群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进入I级、II级、III响应后,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分别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环境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响应后,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将事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指导各应急队伍开展处置。

有关单位应及时、主动地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研究确定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5.2.1.3指挥和协调内容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工作。

(3)组织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

(4)协调受影响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军警部队应急增援。

5.2.2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可指令现场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市政府和生态环境厅及社会报告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5.2.3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巴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2.4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佩戴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5.2.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2.6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7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2.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9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扩大应急

(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等级有上升趋势时,应按相关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2)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法控制严峻的事态,需由多个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时,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请求调派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3)当事态的发展超出我区现有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巴中市、四川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支援救助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请求支援。

5.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4.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4.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I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实施。II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决定。III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决定。Ⅳ级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执行。

Ⅳ级响应终止的程序为:

(1)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2)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通过媒体发布。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应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新闻发布

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

7.后期工作

7.1 事件调查

应急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2 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巴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7.3 善后处置

区政府组织力量,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由环境应急管理、应急监测、专家及应急处置力量等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加强日常培训和管理,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以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为主、兼顾多个专业领域的区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8.2 物资和资金保障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区同建”的要求,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8.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强化应急后勤保障组织工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机关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8.4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跟踪,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推动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提高应急处置实效。

8.5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6应急培训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8.7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 奖惩

9.1表彰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

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

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

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

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主要分为3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生态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生态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巴州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巴中市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巴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巴州府办〔2019〕39号)同时废止。

附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市(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分级标准有调整的,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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