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1 10:35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区政府办 【字体:  

解读链接:巴州区出台七条应对新冠疫情有效措施 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巴州府发〔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扶持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扶持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扶持意见。

一、物流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辖区参与生活物资、防护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医药企业等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或区确定参与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区财政按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全区物流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区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区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

二、电价扶持。对2020年一季度中小企业生产用电量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对超出部分每度电按0.15元给予补贴,最高每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对2020年一季度生产用电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对超出部分每度电按0.10元给予补贴,最高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注册地在巴州区的中小企业,区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供电公司)

三、租赁扶持。对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3个月房租,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租金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减免1-3个月租金。倡议商业门市租赁业主在疫情期间对经营业主适当减交1-3个月房租。(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

四、复工(产)扶持。对达到疫情防控标准复工复产的企业,区政府提供口罩等必要应急保障物资,区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企业可自行解决应急保障物资,区财政据实等额进行补贴。全区规上工业、限上商贸、规上服务、资质房产、资质建筑等企业,2020年上半年实现产值与去年同比有增长的,给予每个企业5—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旅局)

五、稳岗就业扶持。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兑现落实社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复产企业上岗职工与2019年底比,新增就业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元/人吸纳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社保局)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可免征2月到6月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经认定为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和利息,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六、金融扶持。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支持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对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一季度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区属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区财政给予50%担保费用补贴,辖区内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区财政按最高不超过损失的10%给予补偿,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七、财税扶持。按区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另行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实行名录制管理。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为止。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编辑: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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