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解读(国家、省、市、区、县)

发布日期:2021-04-01 17:14信息来源:巴州区投资促进局 作者:龚勇 【字体:  

 

一、招商引资的意义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招商引资则是实现开放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91016日国务院常务会上强调,要支持地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践证明,招商引资是扩大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是转换发展动能、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也是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招商引资重点

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时代西部大开放等政策机遇,鼓励支持市外各种优势要素参与我区城乡融合发展先行区建设。目前,我区招商引资的重点产业和项目分三大类:一是特色优势农业,重点是道地药材、生态畜禽、有机果蔬、优质粮油。二是新型工业,重点是现代医药、机械电子、食品饮料、新型建材和巴中石墨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建设。三是现代服务业,重点是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金融和莲山湖片区开发建设。

三、国家、省、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下面,重点介绍财政支持、用地保障、降低成本、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开拓市场、减轻负担7个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

1.国家

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赋予西部地区具备条件且有需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2020517日公布〕

2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2.省级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

3. 市级

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下同),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50%,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10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1亿元),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奖励100%,第三年奖励80%,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50%。……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政策。〔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

4.区级

设立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工业发展。每年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基数为1000万元,由区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以2016年全区工业税收地方留成1809万元(国税留成1355万元、地税留成45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起每年按当年工业税收地方留成超过20161809万元的50%充实到当年的区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支持工业发展。〔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区委办〔201718号)〕

(二)用地保障政策

1.国家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2.省级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级配套70%、地方配套30%。对于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生产性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禽畜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

3. 市级

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4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6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

4. 区级

园区工业用地“七通一平”由园区平台公司建设,费用由园区承担。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标准40%以上,且投资强度超过国家标准20%以上的工业用地,可按其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确定出让底价。〔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区委办〔201718号)〕

(三)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政策

1.省级

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规范交通运输收费,建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服务质量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铁路等货物运价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

2.市级

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对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鼓励物流企业充分利用铁路开展货运业务。支持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

3.区级

1)对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工业企业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区委办〔201718号)〕

2)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继续执行40%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困难企业经申请批准,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区委办〔201718号)〕

3)对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入园企业享受3年物流运输补贴,按照企业营业销售额的1%给予物流运输补贴,每年每个企业物流补贴不超过50万元。〔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区委办〔201718号)〕

 

(四)企业科技创新政策

1.省级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标准制定。对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

2.市级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正常运行一年后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评估通过,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力贡献50%的财政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助。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认定后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大小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补助。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行业领先的最新技术和成熟管理经验并在本地成功实现转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在我市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研发团队1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

3.区级

1)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组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特派员工作站。对新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给予补助10万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认定后根据其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以上,最高10万元财政补助。〔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州府办〔201688号)〕

2)凡被命名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州府办〔201688号)〕

(五)发展总部经济政策

市级

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迁入当年起,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50%(享受奖励补贴政策后,5年内不得迁出当地。同时符合本条和第四条优惠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大小程度,给予60%的奖励。总部企业在巴中举办省级及以上规模行业协会会议、会展的,根据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适当奖励。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实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政策

1.省级

实施四川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政策措施,推广运用在川投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打破国内和国外品牌限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四川造优质产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机构采购、使用四川造产品。〔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

2. 市级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后每跨过一个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和四川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技术标准研制、修订的企业、单位奖励10万元,新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励5万元、2万元。〔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

3.区级

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四川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获提名奖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巴中市名牌”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省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分别奖励示范带头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对承担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制定任务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质量创新示范工业企业,补助1.5万元。〔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区委办〔201718号)〕

2)对工业企业单独或抱团到市外大中城市新建门市、专柜、专卖店促进销售且当年销售额达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租金补贴。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实现线上销售额超过100万元,按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加省政府“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和市级组织的市场拓展活动的企业每项按照市内、市外、省外、国外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签订单笔订单1000万元或单次活动累计签订单2000万元以上的,且当年兑现落实订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区委办〔201718号)〕

(七)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1.省级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促进西部大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政策。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型项目,可对城镇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补助。清理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

2.市级

1)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

2)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普遍性降标。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

3. 区级

认真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减、免、缓”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执行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区委办〔201718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