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执法事项

执法事项

发布日期:2024-01-02 10:08信息来源: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字体:  
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执法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执法类别
1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2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3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4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5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承包的许可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6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7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8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9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0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1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2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3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4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5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
17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
18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
19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
20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21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22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23 自用船舶登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24 食品摊贩登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25 兵役登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26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裁决
27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裁决
28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给付
29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征收
30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31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32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33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34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35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36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37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39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40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41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42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43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44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45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46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47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48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49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0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1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2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3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4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5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6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7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8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59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60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61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62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63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64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65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66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67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68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69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0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1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2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3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4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5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6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7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8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79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0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1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2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3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4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5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6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7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8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89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0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1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换发、补发的初审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2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3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4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5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6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7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8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99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0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1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2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3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4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的帮助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5 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6 捕杀狂犬、野犬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7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8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09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10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11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12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13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11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征收
115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征收
116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征收
117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118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119 对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0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1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2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3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4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5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6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7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8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29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0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1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的情况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2 对供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3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4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5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6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7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8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3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0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1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2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3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4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5 植物检疫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6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7 森林防火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8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149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150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151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包含表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152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153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154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奖励
155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56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57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58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59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0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1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2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3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4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6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7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8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69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0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1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2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3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4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5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6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7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8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79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0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1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2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3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4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6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7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8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89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0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1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2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3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4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5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6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7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8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199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0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1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2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3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4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5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6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7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8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09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0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1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2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3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4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5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6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7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8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19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0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1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2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3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4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5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6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7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8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29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0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1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2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3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4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5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6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7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8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39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0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1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2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3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5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49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0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1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2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3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4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5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6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7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59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0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1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2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3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4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5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6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7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8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69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70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271 对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272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273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274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275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276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277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278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279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280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水宁寺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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