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州区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5 10:57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区政府办 【字体:  

巴州府发〔20194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开发区科技园、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

现将《巴州区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巴州区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24号令)等规定,依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全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编制计划考量因素及工作日测算

(一)考量因素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必需的工作经费;

5.重点执法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

6.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临时安排的执法工作;

7.上下级及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等机动执法时间;

8.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执法人员数量

《巴州区2019年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巴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实施。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15名,下属专门执法机构(执法大队、中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11名。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经测算,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数量为22名。

2执法检查工作日

(1)总法定工作日5500天。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法定假日)×监察执法人员数量=(365-115)×22=5500天。

(2)其他执法工作日预计2400天。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预计400天,实施行政许可预计200天,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800天,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300天,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200天,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预计100天,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预计100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100天,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预计100天,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100天。

(3)非执法工作日预计1600天。机关值班预计400天,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600天,检查指导下级执法机构工作预计100天,参加党群活动预计200天,病假、事假预计60天,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预计300天。

(4)执法检查工作日预计1500天。总法定工作日55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2400天-非执法工作日1600天=1500天。按照监督检查1家企业需5名执法人员、2天时间计算,全年计划对150家(次)企业实施例行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实施方式

非煤矿山及工贸行业领域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一股牵头实施,全年执法检查企业25家(次);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及危化品行业领域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二股牵头实施,全年执法检查企业25家(次)。烟花爆竹零售点、建筑施工、水上交通等综合监管的行业领域企业,由巴州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牵头,联合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年执法检查企业100家(次)。执法检查具体实施对象企业从《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企业名单》中从各自牵头的行业领域中随机抽取。

四、重点检查事项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并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八)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四)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五)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全程执法”“全员执法”工作理念,积极构建“行政执法常态化”“行政处罚常态化”和“监督考核常态化”工作格局,并贯穿全年各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正执法,既要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体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又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和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依法行政、亮证执法,执行“四不两直”工作法,积极开展暗访、暗查活动,打破区域、行业限制,适时开展交叉执法,科学运用“跨部门联合执法”“双随机”抽查执法方式,合理安排督导检查执法,开展他查、互查和专家查,不断提高执法公正性、严肃性。

(三)严格“三项制度”。全面贯彻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规范执法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要求,确保程序公正。

(五)严厉打非治违。按照《安全生产法》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要做到执法监管全覆盖、日常化,督促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措施。对上年度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被约谈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坚决实施“五个一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产整顿一批;对由应急管理部门直接发证,目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一批;对无证无照、非法违法生产的,要关闭取缔一批;对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涉氯涉氨等专项整治行动中未按要求整改的,按上限加重处罚一批;对诚信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黑名单”制度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六)严守廉政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实行被检查企业廉政回馈工作机制,落实执法监察人员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坚持依法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树立和维护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