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7 11:23信息来源:巴中市巴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委托单位:巴中市巴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612号

负责人: 赵凯

受委托单位: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奇章路192号

负责人:官继承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消防条例》《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巴州区消防工作实际,巴中市巴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行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按照《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第六十六条以及《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查处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但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负责处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并将受委托范围行政行为的处罚,应及时主动向委托人报告,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受委托方不得再行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其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委托单位提出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存执法档案并定期将档案报委托单位备案;

6.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不规范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9.配合处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特此公告。

 

巴中市巴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1月16日

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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