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南门)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购房券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4-09-30 09:17信息来源:巴州区商务局 【字体:  

为切实化解东城(南门)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解决被征收人在外长期租房过渡实际困难,根据《巴中市巴州区城区房屋征拆购房劵安置办法(试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州区东城(南门)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相关规定,尊重原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内容,结合该项目现实情况,特制定本项目安置方案。

一、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及办公地点

(一)补充协议签订时间。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办公地点。巴州区新市街98号(区一小斜对面原天豪宾馆二楼办公室)。

二、实施主体

巴州区商务局作为东城(南门)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部门,统筹推进购房券安置,负责与还房户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与巴州区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券安置合作协议》,与未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加快拆迁谈判进度,负责开展购房券安置结算。东城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项目拆迁安置等过程中安全信访稳定处理工作。区安置还房办、区房地产专班、区房管局、区税务局、区征收局和古井子社区等单位负责协助处理购房券安置相关事宜。

三、安置范围和规模

原旧房位于东城(南门)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357户被征收人,共需安置还房面积约2.1万平方米。

四、安置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统一组织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先住房、后门市”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80平方米以下尽量采取调剂还房安置、80平方米以上采取购房券安置”的原则;坚持“结清账款、合理安置”的原则。

五、安置流程

(一)发布购房券安置公告

由区人民政府在政府官网发布该项目购房券安置公告,内容包括安置方式、安置流程、相关事项等内容。

(二)签订购房券安置协议

1.评估购房券结算标准。按原协议约定安置的应还房面积,由评估公司按该项目原新房安置点同区域内、同类地段、现评估时点的商品房成交价格均价结算。

2.购房券票面价值计算。自购房券安置公示之日起不再单独计发该项目住房超期临时安置费、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历欠过渡费进入购房券票本价值)。原已领取的附属设施费、搬家费、搬迁奖励等不计入购房券票面价值,未领取或原纳入新房补差款相互抵减部分据实计算,可另行计算3个月临时安置费作为被征收人购房券安置后新房装修期间临时安置所需费用,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纳入购房券票面价值或用现金结算。

3.签订购房券安置补充协议。区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和被征收人意愿,在购房券票面价值结算清楚后,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三)购房券领取与发放。区商务局根据签订的《补充协议》核实购房券需求量向区房管局申报,经区房管局审核、备案,由区财政局统一印制后发放。

(四)购房券购房。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可自行选择纳入巴州区购房券安置房源库的商品房进行购房(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并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购买的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购房券票面价值的85%,其剩余价值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区商务局结算。购房券票面价值少于商品房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房产开发企业补差。购房券使用有效期为24个月,超出期限的由被征收人重新申请领取。

(五)购房券契税。被征收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新购房成交价格小于或等于购房券票面价值的,依法免缴契税;新购房成交价格大于购房券票面价值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依法缴纳相应契税。

(六)购房券专项维修资金。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的新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产权证时,按原协议约定应还房面积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政府缴纳,超出应还房面积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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