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巴中市巴州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5-29 11:17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字体:  

文件链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

5月28日,我区出台《巴中市巴州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方案》,从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强化稳就业政策保障、压实稳就业工作责任五个方面,着力强化全区稳就业工作,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李克强总理、清华书记、尹力省长重要指示精神,2020年4月3日下午,全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成都召开,并同步召开到县区级。省会议结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善平就我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讲了强调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稳定巴州区就业大局,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区人社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草拟了《巴中市巴州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1.引导有序外出就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区就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2.支持就地创业就业。一是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对首次创业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依据实际投资额度,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补贴,具体参照(巴区人社发〔2019〕70号)文件执行。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不超过15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推荐、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经费补助。二是开展各项农民工提能培训。对全区创业能人、创业带头人开展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能力提升免费培训。结合农民工务工需求,开展“餐饮服务、建筑维修、家政护理、旅游服务”等劳务品牌免费培训。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三是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四是落实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在物流、电价、租赁、复工(产)、稳岗、金融、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巴州府发〔2020〕1号文件执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稳定中小企业的就业岗位,提高吸纳就业能力。

3.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是开展职业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补贴。二是引导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交通补贴和不超过3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3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三是鼓励吸纳就业。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农民专合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四是支持贫困劳动力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五是实施就业援助。鼓励贫困村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大龄、残疾等就业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并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岗位补贴。六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从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见习单位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50%)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见习基地的,可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20%、10%、5%。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等费用。

2.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毕业生在我区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可以申领1万元的创业补贴。

3.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对参加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和毕业生),在省规定最低奖励金基础上增加4000元,按照研究生毕业10000元、在校9000元奖励;本科毕业9000元、在校8000元奖励;专科毕业8000元、在校7000元奖励。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三)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

1.支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鼓励企业吸纳促进就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强化稳就业政策保障

1.加强兜底保障。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金申请办理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对从事居家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进行直补,资金按500-2000元标准执行,对残疾人创办企业、专合、农场并安排残疾人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1-3万元的奖补。加大稳岗返还两方面提供扶持政策。

2.加大稳岗返还。一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二是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可免征2020年2月到6月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经认定为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和利息,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三是2020年2月到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7%减至3.5%,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四是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五)压实稳就业工作责任

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强化表扬激励、加强督促落实四个方面确保稳就业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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