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苍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30 18:22信息来源:区协调办 【字体:  

文件链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巴高速公路巴州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苍巴高速公路安置补偿办法》制定的背景及目的

为保障苍巴高速公路巴州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该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安置补偿办法》的主要框架及内容

《安置补偿办法》从本区实际出发,突出了以人为本,体现了惠及于民,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具有规范性和极强的可操作性。共八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对苍巴高速公路巴州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原则制度、征收主体、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以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二)第二章:对征地补偿安置适用的政策、标准和实施中相关处理办法进行明确。

(三)第三章: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的政策标准和实施中涉及相关处理办法进行明确。

(四)第四章:对杆管线和道路迁改的原则、计价办法、实施办法进行明确。

(五)第五章: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应用政策、办理程序、补征标准进行明确。

(六)第六章: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及管理进行明确。

(七)第七章:强调对征地拆迁中涉及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加强对征拆工作绩效考核。

(八)第八章:附  则

三、本次《安置补偿办法》的特点解读

(一)拆迁房屋如何补偿

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按照《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巴中市征地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有关事项的函》(巴自然资规函〔2020〕516号)文件执行,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框架结构11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900元/平方米;砖木(穿斗)结构7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6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30元/平方米。

(二)拆迁房屋安置

1.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属农业住户的,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土地,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本地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组进行选址,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办理用地手续。

2.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户在城区购房,确需建房的,只能在现有的聚居点按规划进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户建房规划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苍巴高速公路巴州区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及管理

1.征地拆迁资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 

2房屋建构物、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应兑付给村(居)民个人、单位的,由苍巴高速公路巴州区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通过银行打款支付到户(单位);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打款到乡镇(街道)财政所账户,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单独建账,专户核算。禁止现金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扣贷款和历欠税费。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监管和使用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文件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兑付部分不得低于8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只能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障,不得挪作他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打卡支付。必须实行村账乡镇代管,社账村管。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实行农民集体所有,接受监事会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监管。

4.实行土地补偿费民主理财制度。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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