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巴中市巴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01-14 16:06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字体:  

文件链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6月27日印发并实施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7年5月16日,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及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定与部署,结合我区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了该规定。

二、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围绕总则、案件承办与报告、出庭应诉、案件执行、法院庭审旁听等方面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了调整和改进。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全区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且区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

(二)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及报告。按照“谁审批、谁担责”“谁承办、谁应诉”原则,确定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存在争议的,由区司法局根据诉讼事项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同时规定了区政府收到行政诉讼文书后的转送及承办单位承办案件应诉工作的报告时限及程序。

(三)规范了出庭应诉程序。硬性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制度,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指出了出庭应诉的各项注意事项。

(四)强化了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度。强调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向法院反馈执行情况。应诉承办单位要求上诉的或申请再审的,应先将上诉意见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审查并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及时反馈。对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基本案情、判决结果、工作意见、整改措施等,并抄送区司法局。

(五)增加了法院旁听庭审制度。规定了区司法局每年应当组织各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法院庭审不少于1次。各行政机关应当有计划的组织本部门旁听法院庭审、案件研讨等活动。

(六)完善了工作保障及追责机制。要求对行政应诉所需工作经费、培训费、律师代理费、顾问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将各行政机关落实规定情况纳入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依照依法行政考核标准进行扣分。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编辑: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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