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29 18:39信息来源:巴中市应急局 【字体:  
序号 违 法 行 为 "首违不罚"适用条件 法 律 依 据 处置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是位置不明显或者脱落后未及时张贴的(有限空间等构成重大隐患的除外)。
2.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 法改正承诺书》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原来已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因人员离职(不含退休、内部调动),致使人员配备不足。或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但不是专职的。
2.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进行记录或者记录有错误(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
2.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1.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且涉及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已经消除,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2.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5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1.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学时的。
2.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  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8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9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0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4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5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7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2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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