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巴南铁路巴州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2 11:25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区政府办 【字体:  

巴州府办〔2020〕6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汉巴南铁路巴州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十九届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汉巴南铁路巴州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汉巴南铁路巴州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该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巴南铁路巴州段土地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并成立汉巴南铁路巴州区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下设汉巴南铁路巴州区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被征收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相关规定,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分配、使用,调整承包土地,协调落实拆迁户房屋拆除、过渡安排、新建房宅基地,按时交付土地,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审计、人社、住建、交通、民政、公安、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统计、经信、国资、文广旅、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实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制度、补偿补助安置公示和结果公布制度。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总面积,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勘测定界实地调查面积为准(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总面积及总耕地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数据为准。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数,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分局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产值标准,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州府函〔2015〕6号)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通过制定公布确定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第八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含临时用地)和房屋拆迁搬家费、过渡费标准,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补充细化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州府办〔2013〕32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执行。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地属退耕还林地的,征占用单位按照林地补偿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在国家补助期内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就近置换相同面积的退耕还林地,征占用单位除按规定进行林地补偿外,还应补偿国家已兑现给退耕农户的政策补助用于异地退耕还林地造林的补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被征退耕还林地面积、户主、实施年度,需置换的,落实置换地段。被置换的新增退耕农户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原退耕还林农户不再享受退耕还林政策。

第十条 拆迁范围一经确认,征地拆迁安置未完成前,区公安分局限制办理户口迁入,只受理军人退伍和新出生、婚迁(农业户籍)等符合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办理分户业务。

第十一条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征地后,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土地,实行农业安置。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实施,经被征地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被征地农户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实行农业安置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生产、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和我市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内的坟墓,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由坟主自行迁移,不得新占耕地。无主坟墓一律不予补偿。对坟主拒不搬迁并超过限期通告规定时限的坟墓作无主坟墓处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领取征收土地各项费用的期限内拒不领取的,有关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登记。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参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补充细化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州府办〔2013〕32号)文件执行,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耕地标准计算,并将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法规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属农业住户的,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土地,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本地国土、建管等站所以及村、组进行选址,并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户在城区购房,确需建房的,只能在现有的聚居点按规划进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户建房规划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巴南铁路巴州区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注销。因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他物权关系或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 

第四章  杆管线和道路迁改

第二十条 改移道路(沟、渠),杆管线迁改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满足设计规范原则确定迁改费用补偿纳入征地拆迁成本,并予审计认定。实施中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杆管线或道路委托迁改的,应按照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的原则,编制迁改方案和工程预算,经双方审查认可后,签订委托迁改协议,由被委托单位及时完成。

第二十二条  改路、改沟、改渠用地,恢复施工损毁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设施(沟、渠、路、堰、井)、杆管线搬迁等非铁路工程占用的红线外用地,参照红线内征地拆迁标准按“只补不征”的原则据实实施补偿。

第五章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经项目工程监理审查同意后,由施工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程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及《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巴国土资发〔2009〕84号)的要求,组织相关资料、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严禁先占后批。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补充细化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州府办〔2013〕32号)文件执行,由用地单位根据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

第二十五条 用地单位在临时占用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用地结束后,用地单位应及时恢复土地生产条件,占用耕地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复垦。占用林地的,施工单位应按《森林法》规定的标准向林业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退耕还林的,施工单位应向已退耕农户支付种苗款并向林业部门缴纳异地恢复费。

第六章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构物、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应兑付给村(居)民个人、单位的,由汉巴南铁路巴州区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通过银行打款支付到户(单位);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打款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单独建账,专户核算。禁止现金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扣贷款和历欠税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监管和使用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文件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兑付部分不得低于8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只能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障,不得挪作他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打卡支付。必须实行村帐乡镇代管,社账村管。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实行农民集体所有,接受监事会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监管。

实行土地补偿费民主理财制度。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征占土地被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在开展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补偿等行为,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和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如有发生,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回多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将汉巴南铁路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纳入区目标绩效考核,因工作不落实,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工程建设正常推进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巴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编辑:严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