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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城区房屋征拆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1-03 16:12 来源: 巴州区政府办公室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巴中市巴州区城区房屋征拆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巴中市巴州区城区房屋征拆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优化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州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房券安置是指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将被征收(拆迁)人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等价值购房结算凭证,采取实名制以购房券形式出具给被征收(拆迁)人,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拆迁安置。

第三条  凡属巴州区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纳入购房券安置。对已征收(拆迁)未落实安置房源的,或有安置计划但无法修建的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采取购房券形式安置。

第四条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购房券上应载有被征收(拆迁)人及共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安置人口信息、选房区域、可使用资金额度、购房券使用期限、填发单位等。

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签订的购房券安置协议核实购房券需求量向区房管部门申报,经区房管部门审核、备案,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发放。

第五条  购房券只能用于被征收(拆迁)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有人)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抵押。购房券持有人因故身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被征收(拆迁)人持购房券,自主选择购买纳入安置房源库的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被征收(拆迁)人与房产开发企业到区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被征收(拆迁)人除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外,他处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将被征收(拆迁)的房屋按价值对等原则购买经营性用房。

购房券遗失、损毁的,由被征收(拆迁)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并在《巴中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被征收(拆迁)人按程序重新申领购房券并备案,遗失声明公告费用由被征收(拆迁)人承担。购房券损坏的,由被征收(拆迁)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原始购房券到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换发。

第六条  购房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逾期未使用,被征收(拆迁)人需向征收(拆迁)实施单位重新申领。

第七条  购房券票面价值计算方式

按照签订的《购房券安置协议》计算购房券票面价值。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补偿资金与购房券票面价值的具体转换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拆迁)人用购房券购买商品房,使用额度不得低于购房券票面价值的85%(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剩余部分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提取货币资金。

第九条  被征收(拆迁)人用购房券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  房源库建立及入库条件

(一)由区房管部门负责建立安置房源库,纳入房源库的房源实行房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审批公示原则。

(二)房产开发企业需持相关资料向区房管部门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后无异议的纳入房源库。

(三)纳入房源库的房源须为现房房源,项目建设手续齐全,无信访问题或信访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失信企业不得申请加入安置房源库。

(四)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房源纳入备选房源库,达到现房房源标准后纳入房源库。

(五)纳入房源库的所有楼盘房屋信息,均应予以确定并公示,供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  房产开发企业持购房券到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办理购房劵结算手续,向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提交被征收(拆迁)人购房劵、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拆迁)人接房手续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采用购房券形式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按照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执行,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区发改、自规、住建、房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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