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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州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8-05 17:52 来源: 巴州区政府办 作者:巴州区政府办
 巴州府办〔2019〕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
  《巴州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九届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巴州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和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和《巴中市市本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三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对应的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四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取得土地有关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总额控制在0.5万元/亩以内)等其他相关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需要周转偿还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额度应当在省政府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分配方案限额拨款,未纳入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限额内的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储备债券资金。
  第七条 未经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实施开发企业不得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整理出的土地、房屋等项目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贷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 在严格执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办法的前提下,对发行债券额度且资金较为充裕的单位,允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之前在债券额度内予以垫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后,应及时回补垫付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章 债券资金拨付资料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申报各类款项支付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支付,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征拆补偿协议、拆迁征收土地宗地图、现状照片或法律文书、拆迁补偿户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支付,需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征收土地宗地图、工程照片等。
  (三)需要周转偿还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金和利息支出,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的周转偿还请示、收入实现期限及还款承诺书等。
  (四)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可研、用地、环评审批等及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凭证等资料。
  第四章 债券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设立专项债券资金-征地拆迁补偿类支出科目,由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1.区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专户进行监督;负责债务资金按时偿还;复核本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
  2.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3.区自然资源部:负责对全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动态监管;负责对全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考核;负责组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监督土地储备机构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并做好与对应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衔接,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
  4.区土地储备机构:规范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负责测算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按省财政部门和本办法的要求配合提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债券资金,根据审核报批意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债券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程序向资金使用单位核拨专项债券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按照相关要求设立帐户科目、执行会计核算,按要求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债券存款银行报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加强项目地块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资金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运行及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测算征地拆迁安置成本,负责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兑现等工作。同时,也是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填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申请报表,组织好相关报批资料,按规定程序报请资金管理单位进行审批;设立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明细帐,按对应项目地块和资金用途规范高效地使用资金,并做好与资金管理单位的财务衔接;建立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监察机制,有效防范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
  第十二条 债券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向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书面提出用款申请(申请书需有申请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签字,并附有用款说明及计划,加盖单位公章),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审核汇总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后向区人民政府报批,审批程序按巴区委办〔2019〕18号文件审批规程执行。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兑付。
  第五章 债券资金偿还
  第十三条债券本息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单位还款责任。
  第十四条债券项目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实施后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承诺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金。
  第十五条 债券本金、利息回收日期和额度以财政部门与省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回收日期及额度为准。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将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信息告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项目管理单位,督促项目管理单位按期还款。
  第六章 监督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当严格储备土地管理,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情况。切实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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