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国资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巴州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编制《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电子版《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巴州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bzqzf.gov.cn)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查阅。纸质版《指南》可在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自行取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bzqzf.gov.cn)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查阅。

2.其他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登录互联网网址(网址:http://www.bzqzf.gov.cn/public/column/6597391?type=2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巴州区回风北路83号9楼

联系电话:0827-5222456

通信地址:巴州区回风北路83号9楼

邮政编码:636000

电子邮箱地址:412512469@qq.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10月1日至4月30日 9:00——12:00,13:00——17:00;5月1日至9月30日 9:00——12:00,14:00——18:00。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申请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附件发送至412512469@qq.com。邮件标题注明“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4.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 [2020] 109)、《四川省 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 [2021] 2)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救济

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举报

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巴州区回风北路83号9楼,邮编:636000。

(二)行政复议

巴州区人民政府,通讯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文庙街121号,邮编:636001。

(三)行政诉讼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通讯地址:巴中市恩阳区文治大道中段,邮编:636063。


附件:巴州区国资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