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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15 17:42 来源: 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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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巴中市巴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巴中市巴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全区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水平,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导向,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建成满足群众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全区人口密集的场所母婴服务设施全覆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现有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规范标准完成登记备案,至少建成2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样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把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把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把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严格规范设置标准作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结合城市区域优势和群众需求特点,实行试点示范,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和业务指导。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保障女性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劳动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完善母婴设施建设。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立母婴设施,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加强社会宣传,普及育儿知识,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学会、学校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学校、孕妇学校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

深化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积极探索托育与学前教育一体化建设

充分整合人力、财力、场地等公共资源,推进托育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开展托幼一体化建设试点。有条件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三)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要求,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鼓励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一体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各种力量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便有需求的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全方位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五)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健局。已开办的幼儿园需到登记机关履行相应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在区卫健局备案后方可开设托班。

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新建或利用既有房屋装饰装修的托育机构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既有房屋的托育机构应向区房管局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验收;消防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川卫规〔2020〕6号)第六条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的规定执行。

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区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由区卫健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

加强卫生保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强化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安装安防视频监控,对虐童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涉及婴幼儿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为婴幼儿提供更多保障。

(二)做好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优化服务队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招引规划范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并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职业认同感。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口领导小组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科体、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起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示范引领。“十四五”期间,各地要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增设一批托班,既要突出科学性、规范性,又要保障舒适性、安全性,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巴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职责分工

巴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区教科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区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和标准,并负责新建或利用既有房屋装饰装修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验收。

区房管局:负责既有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验收和监管。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业务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和消防监督检查。

区国资局: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依法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巴中银保监分局:负责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开发相关险种。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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