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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1-14 16:16 来源: 区政府办

解读链接:解读《巴中市巴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巴州府发〔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巴中莲山湖新区、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巴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政府十九届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巴中市巴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各地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快速、高效、和谐地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主要依据(详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鼓励公众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引导公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到应急工作中来,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常备不懈”观念,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所辖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引进和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与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区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区内的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市、区两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重点单位或重大危险(污染)源的,区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实施动态管理和系统监控。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送公安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各类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修订、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巴中市巴州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应急管理重大问题;

(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区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领域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宣布启动四(Ⅳ)级响应,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建议区委区政府启动三(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并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区应急委增设相关类别专项指挥机构和成立临时指挥机构;

(5)督促检查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区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全区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调查、分析、研究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向区应急委提出应急管理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研究拟定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牵头开展应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并通报相关单位;协助区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领导交办事项。

2.3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领导、督促、承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应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范、监管防治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需要启动四(Ⅳ)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救援请求时应对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实行以对应的专项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1)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3)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4)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

(5)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6)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7)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8)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

(9)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10)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巴州生态环境局;

(11)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

(12)交通运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

(13)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旅局;

(14)生产运行保障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

(15)影响市场稳定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16)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

(17)涉外(含港澳台)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外事和港澳事务办、区委统战部;

(18)社会舆情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委网信办。

2.4工作机构

区级相关单位是本行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业领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区级主要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它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开展相应工作。

2.5专家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分别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现场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专家人员要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对应的专项指挥部。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各专项指挥部是各自领域预警信息的发布机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严重程度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应急处置

4.1应急状态下工作机制

4.1.1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原则。

(1)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事件,由事发地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开展应对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在区政府工作组和区委领导下,由区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对处置;如需扩大应急响应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指导协调区委、区政府应对处置。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市政府工作组和市委领导下、建立由区委书记或区长任指挥长的属地指挥体系,配合市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开展应对处置。

(4)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在市政府工作组和市委领导下,以市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为主扩大响应,建立由区委书记、区长任指挥长的属地指挥体系,统筹协调各方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应对处置,根据需要相应增加副指挥长和成员,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

4.1.2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启动机制

(1)四(Ⅳ)级响应启动机制:发生在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应对能力的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事件;以及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各专项指挥部提出并报区应急委同意后启动四(Ⅳ)级响应。

(2)三(Ⅲ)级响应启动机制:发生在区内或跨区的,超出区委、区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三(Ⅲ)级响应建议,再由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同意后启动三(Ⅲ)级响应。

(3)二(Ⅱ)级响应启动机制:发生在区内或跨区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再由区委、区政府报市委、市政府并逐级上报请示同意后启动二(Ⅱ)级响应。

(4)一(Ⅰ)级响应启动机制:发生在区内或跨区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委、区政府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逐级上报同意后启动一(Ⅰ)级响应。

4.2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和专项指挥部报告。一旦发生一般及以上、死亡1人及以上的自然灾害类和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类突发事件或者对发生时间地点特殊、涉及人群敏感,或事件有扩大蔓延趋势,可能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涉及外事、新闻热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容易产生大的社会影响和苗头性、倾向性和重大紧急信息,事发地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向区委办、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专项指挥部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首报至相关单位(传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发生基本过程、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等)、影响范围、应急处置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区政府、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和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根据事态发展,视情况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分管区领导、当日带班区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处置。

4.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报告。

5.3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新闻办进行管理与协调。

7.应急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7.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卫健、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化工、能源、仓储、集贸市场、水库、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水、电、油、气、路政、海事、市政等工程抢险队是全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确保快速、就近参与应急处置。

7.2经费保障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财政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各类应急救助物资储备工作。此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各自需要,建立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健全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所在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保障

事发地所在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区红十字协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7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等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人员防护

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指定或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区级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和涉险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通信保障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电信、移动等通讯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属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权属范围内的由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紧急动员;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紧急动员;跨县(区)行政区域的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请求市政府进行紧急动员,动员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公共设施

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属市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要与市级部门建立长期、高效、通畅的信息渠道,共同做好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抢险装备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技术支持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专家信息库,成立专项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性质和类别,分别调集对应的专项专家组成员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部门要广泛宣传有关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巴州区常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docx

2.区级主要相关单位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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